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2-07-05 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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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 1 - XXXX 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强化科学选拔理念,提高推免选拔质量,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XX〕1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XX〕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 (教学厅〔20XX〕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XX〕12 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全日制在籍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 推荐原则

 - 2 -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全力服务国家建设和发展,本着“自愿申请、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突出考查学生一贯学业表现,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推免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推免生名额分配办法的制定以及推免生选拔和资格确认等工作。

 第五条 设有本科专业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免工作。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领导,教务科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校、院两级推免相关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

 - 3 - 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四章 推免生名额 第七条 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年度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和相关文件精神,综合考虑“人才培养基地”、一流专业、基础学科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专业等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和发展需要,以及人才培养质量、应届毕业生人数等因素,制定年度推免生名额分配办法,确定学院推免生名额。学院统筹使用学校分配的推免生名额,并制定学院推免生名额分配办法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各学院不得将推免生名额跨学院使用。在教育部规定的推免工作截止前,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该推免生名额退回学校,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分配。截止教育部规定时间后,被确定的推免生如果无招生单位接收或本人放弃,则该生推免资格作废。

 第五章 推免生条件 第九条 推免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独立学院学生)。

 - 4 - (二)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记录。

 (三)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前三学年应修的必修课均已修完(经学校批准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按实施方案执行),所修培养方案内课程均已合格。

 (四)按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排名,截至推免工作前,学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内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 50%。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 分以上(含 425 分,以下同);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和高考时英语成绩未按 100%计入总分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 355 分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50 分以上。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证明。同等条件下,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以上者优先。

 第十条 学校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学生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学生在某一方面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 5 - (一)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的,学分绩点加分最高不超过0.15; (二)学生本科阶段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一等奖(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的,学分绩点加分最高不超过 0.15;获得二等奖的,学分绩点加分最高不超过 0.12;获得三等奖的,学分绩点加分最高不超过 0.1。

 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对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的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三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志愿服务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学生、在国际和全国性重大体育比赛(教育部、体育总局或全国大学生体协举办)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核心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学生发表科研论文、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获奖加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并审核认定。学院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不少于 5 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

 - 6 - 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各学院要从严把握。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过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十二条 各学院须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论文、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加分考核办法,对核心期刊、权威科研竞赛、答辩环节、加分等进行详细规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 (一)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年度下达推免生名额制定学校推免生名额分配办法,确定学院分配名额。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自愿填写《XXXX 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XXXX 大学学生成绩单、专业排名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成绩单、各类赛事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原件等。

 - 7 - (三)学院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分专业进行综合成绩排名,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通过初选的学生,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审核后,将审定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上传至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

 (六)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注册,完成相应后续工作。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支教团具体遴选条件、程序和安排由学校团委参照教育部文件和本办法拟定,并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十五条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加强推免工作管理与监督,对在推免过程中

 - 8 - 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推免资格,并按《XXXX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推免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推免招生政策规定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把关不严,未能尽到审核责任、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学院,将核减推免名额,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学校将学生对推免程序、标准的意见和对结果的异议纳入信访举报、申诉受理机制,充分保证学生反映问题以及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发现、坚决纠正推免工作中出现的错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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