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全文)

发布时间:2022-07-05 15: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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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全文)

 

 成都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 号)、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2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实行涉企收费及基金清单管理制度。

 1.严格涉企收费及基金审批管理权限。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 号)等有关规定,禁止省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 号)规定,进一步明确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权限在国务院和财政部,禁止地方政府设立、减征、缓征和免征政府性基金;对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

 费,严格执行分级定价管理权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完成时限:2014 年 11 月底前。)

 2.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梳理 2013 年以来取消、停征、免征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规范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批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督促各部门、各区(市)县将取消、停征、免征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完成时间:2014 年 11 月底前。)

 3.认真落实涉企收费公示制度。

 严格按照《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川办发〔2008〕44 号),列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实行年度动态公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完成时间:2014 年 11 月底前。)

 实行政府性基金清单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在成都市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4 年 10 月底前。)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按照“醒目、固定、长期”

 的原则,制作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等,向广大群众公示包括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定期进行更新。(牵头单位: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4 年12 月底前。)

 4.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要求,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票据申领流程,统一实行“核旧领新”工作机制,并督促用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规范用票行为,严密财务监督,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4 年 11 月底前。)

 (二)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1.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全面清理市级部门和市直属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前置审批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牵头单位: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完成时间:2014年 10 月底前。)

 2.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审批条件中涉及的前置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动态清理和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完成时间:2014年 10 月底前。)

 3.公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汇总包括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在内的所有前置审批条件,形成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完成时间:2014 年 10 月底前。)

 4.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按照省发改委公布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规范我市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政务中心。完成时间:2015 年。)

 5.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相关事项。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169 号),依法规范和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裁量权。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

 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者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依法需要开展评价、评审、鉴定等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间:2014 年 11 月底前。)

 (三)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

 认真贯彻执行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出台的行业协会收费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行为,严格禁止行业协会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完成时间:2015 年 1 月底前。)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1.严厉查处擅自提高涉企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严格禁止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减负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政务中心。完成时间:2014 年 11 月底前。)

 2.配合国家、省开展企业负担调查评价工作,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牵头单位:市减负办。完成时间:2014 年 10月底前。)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建立支持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 号)规定,有关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改为长期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间:2014 年 11 月底前。)

 (六)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1.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宣传周活动。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第三届减轻企业负担宣传周活动,重点宣传规范涉企收费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牵头单位:市减负办。完成时间:2014 年 10 月底前。)

 2.组织开展企业负担监督员培训。抓好对省、市级企业负担监督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发挥其监督、信息传递和政策宣传等作用。(牵头单位:市减负办。完成时间:2014年 10 月底前。)

 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各市级有关部门

 要高度重视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工作,深刻领会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对促进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及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区(市)县减负办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级有关部门要在相互协同做好市本级相关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力度,形成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良好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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