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党办发2020,,6号对于印发《毕节市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问责暂行办法》通知(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2-07-05 16: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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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党办发2020,,6号对于印发《毕节市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问责暂行办法》通知(全文完整)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文件 毕党办发〔2018〕6 号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毕节市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问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党工委)、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毕节军分区、各大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毕节市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问责暂行办法》已经二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8 日 毕节市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全面深化改革落地落实,强化改革工作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参照《贵州省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问责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问责,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三个区分开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工作在市委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重要改革事项落实不力及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相关单位领导集体、成员实施问责。

 第 四条 条

 问责对象是各县(区)党委(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组成人员,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重点是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 五条 条

 问责责任:

 (一)各县(区)党委(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以及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对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二)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县(区)党委(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对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三)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各县(区)党委(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及成员对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 六条 条

 问责线索主要来源以下渠道:

 (一)中央、省、市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上级单位印发的各类通报;

  (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市委改革办印发的通报; (四)各类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五)各类媒体的报道;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 七条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单位的全面领导责任:

 (一)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等未及时组织传达

  学习、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的; (二)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改革事项不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

 (三)对重大改革决策,不认真听取和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职责范围,主动提出并研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年度改革要点的; (五)根据工作职责,未按时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提交议题的; (六)对上级安排的改革试点,不主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以落实的。

 第 八条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和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

 (一)不重视改革,不把改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未定期筹办召开专项小组会议、专题组会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相关会议研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 (二)不深入基层一线调查研究,改革工作浮在面上的; (三)对上一级交办的重要改革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四)对领导小组成员或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在推动改革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导、不及时督办的; (五)对承担的改革任务和改革试点任务,没有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完成任务的;

  (六)因承担的改革任务和改革试点任务未完成,影响我市整体改革工作推进的; (七)打着改革的旗号谋取私利的; (八)对改革舆情处置不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 九条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及成员和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单位分管负责人的重要领导责任:

 (一)对上级出台的改革文件,未根据工作分工,研究制定相关落实意见的; (二)对单位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改革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分管的部门和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解决、不督办的; (四)对专题改革实施不跟踪指导,不总结提炼,影响工作开展的; (五)未按时、如实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 (六)对分管的改革任务,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任务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对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

  单位领导集体的问责方式:

 (一)检查。对在推动改革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在推动改革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 一条 条

 对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承担改革任务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问责方式:

 (一)通报。对在推动改革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在推动改革工作中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处理。对在推动改革工作中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在推动改革工作中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 二条 条

 由市委改革办对问责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需问责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 三条 条

 对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或者如实报告,有效避免损失的;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第十四条

 对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干扰、阻碍组织调查的,应当从重问责。

 第十 五条 条

 给予诫勉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 六条 条

 被问责的单位或个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 十七条 条

 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纪委监察委和市委组织部应在问责办理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委改革办反馈。

 第十九条 市委改革办应定期整理问责情况,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受到问责的个人,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二)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对其职务调整和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到问责的单位,扣减全面深化改革年度考核分值,取消单位在改革工作方面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改革办商市纪委、市监察委员会、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9 日印发

  共印 300 份(其中电子公文 25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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