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首席培训师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首席培训师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力资源战略的实施,促进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在内部形成培训师资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机制,根据《XXXX》,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培训师是指技术、技能领域里的高层次培训师资人才,是直接选拔、培养的技术、技能领域的培训师资带头人。
第三条
评选首席培训师,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保证质量,不搞论资排辈。
第四条 首席培训师为在新开发培训项目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技术、技能领域里的改革发展、科技进步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突出成绩,在本专业领域内起到带头作用;弘扬中心精神,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积极参与培养人才,起传帮带作用。
第二章
选评范围
第五条 首席培训师选评的范围是:培训教学系统全体人员。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求实创新,治学严谨;专业理论造诣深、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且有发展潜力。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本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有较强的组织培训能力,培训效果好。
(4)主持或直接参予并完成过培训项目、技术改造、实训室(基地)设计、建设等项目。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带教能力和良好的培训的经历。
(6)在公司系统内或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七条
首席培训师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
(1)近二年来,作为新开发培训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是培训方案的主要策划人,并承担了新项目的设计,参与了本培训项的主讲,编(撰)写了技术报告、技术方案,培训效果显著。
(2)按照公司系统内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制定新开发项目的执行标准或独立承担中心开发新项目的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多媒体课件的制作等。
(3)近二年来,培训教师本人参加全国行业专业竞赛并取得名次;作为公司级别参赛队的主要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参赛队或学员在
全国行业技术、技能竞赛中取得了优异成绩。
(4)在实训室建设、实训室改造中,方案制定的主要策划人或负责人,直接组织实训室建设、改造的实施,且建设、改造后的实训室投入使用。
(5)近二年来,获省级三大奖(科技进步、发明、自然科学)以及省级(优秀工程、优秀项目等)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获奖者。
(6)在本专业理论研究方面有较高的造诣。近二年来结合本人 从事的专业,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二篇。
(7)二年来,参加过及以上项目的研究,并担任了主要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首席培训师的评选工作按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评审、名单公示、领导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工作一般每二年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
第九条
申报者应如实填写《首席培训师申报表》,并向提交相应成果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条
培训教学系统所属各部门对申报者按规定条件严格择优遴选、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
第十一条
首席培训师评选工作小组将对推荐人选按条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人员进行公示,最后经首席培训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并颁发首席培训师荣誉证书。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成立首席培训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首席培训师的评选工作的实施;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选评和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小组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六章
组织培养和个人职责
第十三条
优先安排首席培训师主持有关项目的调研、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他们承担省公司下达的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积极创造条件优先推荐首席培训师参加 X 等举办的活动,开展技术协作、技术交流活动,及时了解本专业技术信息和发展动态。
第十五条
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各类培训活动,针对首席培训师的知识结构、培训经历、技术水平,有目的地安排他们到有关院校进修学习,参加相关培训机构培训、调研及考察等。
第十六条
首席培训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增强创新意识,加强创业责任,提高革新才能,积极承担的研究课题、培训项目及实训室(基地)建设,解决培训中遇到的技术、技能难题。
(2)参加组织的学术报告会,做学术讲座 1-2 次,促进整体培
训水平和科技水平的提高。
(3)每年向提交,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论文至少一篇。
(4)每年向提交有关培训技术和专业技术方面的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至少一份。
(5)在实际工作中,积极主动承担培养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培训教师 1-2 人。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对首席培训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重新评选一次。
第十八条
对首席培训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考核工作与每年的员工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并提交年度专业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重点是专业技术成果、工作业绩和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首席培训师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处组织进行实施。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 对照首席培训师的标准和义务,一个年度内履行职责能力和工作的实际业绩,能力素质提高和技术(学术)、技能交流情况,开拓创新能力和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程序 (1)首席培训师填写考核登记表和年度专业工作总结报告。
(2)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首席培训师评选工
作领导小组审批。
(3)考核结果反馈本人。
(4)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三个档次: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首席培训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首席培训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取消资格:
(1)因工作失职,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虚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4)发生其他不宜再继续担任首席培训师情况的。
第八章
待 待 遇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兑现 (1)年度考核“优秀”者,当年首席培训师特殊津贴全额发放。
(2)年度考核“称职”者,指出不足及存在问题,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次年的改进计划,当年首席培训师特殊津贴按 70%发放。
(3)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取消首席培训师资格,停发当年首席培训师特殊津贴。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确认的首席培训师,享受首席培训师特殊津贴。由统一发放。并颁发首席培训师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将利用《培训信息》和中心局域网等媒介宣传报道首席培训师的先进事迹、培训成果和技术革新内容,在内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