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七星关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6 18: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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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七星关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实施办法

 

 附件 2:

 七星关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 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有效解决突出毒品问题,尽快改变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厅字〔2018〕4 号)、《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黔委厅字〔2015〕62 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7号)、《毕节市禁毒工作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毕党发〔2018〕9 号)和《毕节市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毕节市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毕禁毒委通〔2020〕13 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的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指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是指毒品制造、贩运、滥用等问题突出,对本地区、本区域、全区毒品形势、社会治安稳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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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对周边地区造成严重影响被区禁毒委员会纳入重点整治的乡(镇、街道)和我区被国家、省、市禁毒委纳入重点整治乡(镇、街道)。

 第三条

 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加强督导考评,强化责任追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评定、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 毒情严重程度和禁毒工作力度,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实行挂牌整治、通报警示两级整治。

  第五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为评定单位。评定方式坚持实地调研、公开评价、数据评定等多种方式结合,视情引入社会调查,着重考虑人民群众对禁毒工作的满意度和禁毒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六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对禁毒工作负总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筹各方资源,动员各方力量,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对毒品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应当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

 1.当地吸毒、贩毒问题突出; 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工作问题突出;

 3.禁毒宣传、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问题突出; 4.外流贩毒问题突出;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突出; 6.其他毒品问题突出。

 第八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予以挂牌整治:

 1.全区影响群众安全感因素吸毒贩毒占比最高的 3 个乡(镇、街道); 2.外流贩毒被打击处理绝对数达到 16 人及以上的; 3.被外地公安机关发现有制毒加工厂(点),而本地没有掌握的。

 4.毒品滥用严重,被国家、省、市通报的乡(镇、街道); 5.年度新增青少年(25 周岁及以下)吸毒人员达 6 人及以上的; 6.吸毒人员管控不到位,造成有影响的肇事肇祸案事件的; 7.被国家遥感卫星监测到大面积(1000 株及以上,下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被上级禁毒部门发现大面积种植的; 8.其他需要挂牌整治的。

 挂牌整治实行 2 年限期整治。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降为通报警示。

 省、市禁毒委员会挂牌整治地区、通报警示地区整治期限届满后,整治效果明显被省、市禁毒委员会降级整治的,区禁毒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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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相应进行调整。

 第九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予以通报警示:

 1.全区影响群众安全感因素吸毒贩毒占比排第 4 至 10 位的; 3.外流贩毒被打击处理绝对数达到 10 人至 15 人的。

 4.特殊人群吸毒、贩毒情况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没有做到应收尽收,群众反映强烈的; 5.被国家遥感卫星监测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被上级禁毒部门发现种植的; 6.禁毒宣传工作没有覆盖广大干部职工和辖区居民,群众不认可,效果不明显的;在校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不力,学校开展禁毒预防教学不达标,毒品预防教育成效不理想的;年度新增青少年(25 周岁及以下)吸毒人员达 3 人至 5 人的; 7.其他需要通报警示的。

 通报警示实行 2 年限期整治。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取消通报警示。

 省、市禁毒委员会重点关注地区 1 年整治期限届满后,整治效果明显被省、市禁毒委取消重点关注的,区禁毒委员会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条

 重点整治期限届满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取消重点整治:

 (一)组织领导到位。当地党委和政府应将禁毒重点整治工

 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认真研究部署,经常听取汇报,制定整治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切实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当地禁毒委员会建立情况通报、协调沟通、督导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二)保障机制健全。当地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得到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运作,组织、指导、协调 作用充分发挥;禁毒专业队伍建立健全,与禁毒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禁毒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禁毒基础设施、装备满足工作需要。

 (三)基础工作扎实。当地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明确,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形成整体合力;相关职能部门对涉毒人员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对毒品来源渠道、涉毒团伙网络、毒品犯罪规律特点掌握到位;“重嫌必检”工作、吸毒人员分类分级管理措施落实,社会面吸毒人中管控到位。

 (四)执法打击有力。政法机关多部门参与、多警种参战和跨区域协作机制健全,缉毒执法力度显著增强,惩治犯罪力度明显加大,本地制贩毒团伙、网络、窝点特别是幕后组织者、团伙骨干受到有力打击,缉毒执法纯净考核全市靠前。

 (五)宣传教育有效。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禁毒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禁毒预防教育实现全覆盖。国家工作人员对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认识明显提高,人民群众识毒、拒毒、防毒意识明显增强,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增多。

 (六)突出问题缓解。本地毒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形势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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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好转,毒品问题不再是严重危害本地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本地毒品问题辐射周边、危害全省、影响全国状况发生改观;未出现新的突出毒品问题;人民群众对本地禁毒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十一条

 经区禁毒委员会考评验收,对禁毒工作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达到取消整治条件、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或者进一步恶化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应当视情延期或者升级整治。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区禁毒委员会负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评定工作。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新增、升级、降级、取消、延期,由县(区)禁毒委员会申请市禁毒委员会评定,市禁毒委员会也可以直接评定。

 第十三条

 区禁毒委员会每年度对本地毒情及重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向市禁毒委员会提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新增、升级、降级、取消、延期的申请。

 第十四条

 区禁毒委员会每年度对各地毒情和禁毒工作进行分析,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方式,组织对各地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确定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新增、升级、降级、取消、延期,并向市禁毒委员会提出市级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新增、升级、降级、取消、延期的申请。

 第十五条

 对毒品问题泛滥、危害严重、影响突出但尚未被列入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区禁毒委员会可以将其直接评定为毒

 品问题严重地区进行重点整治。

 第十六条

 被区禁毒委员会取消重点整治后,因工作不力出现毒情严重反弹的地区,或者因毒品危害严重而引起高度关注或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区禁毒委员会可以直接挂牌整治,并视情提请予以“一票否决”。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开展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研究部署,明确整治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扶持力度,限期改变面貌。

 第十八条

 区禁毒委员会重点整治地区禁毒办主任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当地党委和政府应当定期研究禁毒重点整治工作,定期向区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度。

 第十九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禁毒工作负总责。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禁毒办主任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禁毒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履行禁毒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应当建立毒情监测评估和定期通报制度,构建打防结合、专社兼备的毒品治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禁毒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毒品问题快速蔓延势头,实现禁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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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态化。

 第二十一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应当加强禁毒办建设,充实禁毒办力量;加强禁毒专业力量建设,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警力;加强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禁毒志愿建设,组织开展社会化禁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满足禁毒工作实际需要。区禁毒经费应当向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区禁毒委员会建立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为联系责任人,实行分工负责、对口帮扶、包干督导。联系单位每年对毒品严重地区开展不低于两次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评估整治成效和降级、升级、取消、延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禁毒脱贫纳入工作范畴,做好涉毒贫困人口脱毒脱贫工作,有效防止因毒致贫、因毒返贫、因毒涉贫,从根本上治理毒品问题。

 第二十五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禁毒防艾纳入工作范畴,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做好涉毒人员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因滥用毒品造成艾滋病传播扩散。

 第二十六条

 区禁毒委员会对市禁毒委员会挂牌整治地区、通报警示地区应当予以挂牌整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问题泛滥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禁毒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区纪委市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文明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以及相关区党委和政府通报禁毒重点整治工作情况和考评结果,作为评先创优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有:

 (一)通报批评、约谈、诫勉并责令整改; (二)取消评先受奖资格; (三)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对被区禁毒委员会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应采取以下责任追究措施:

 (一)区党委和政府及禁毒委员会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约谈、诫勉该地区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 (二)取消该乡(镇、街道)参加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全省性及全区性评比资格;

 (三)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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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四)被列为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前,已经在该地区相应职务2 年以上(含 2 年)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因对禁毒工作重视不够、履职不力导致毒情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升级或延长整治期限。被延期或者升级的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以及延期或者升级后仍未按时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市、区禁毒委员会评定为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因重视不够 、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近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应升级或延长整治期限,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

 第三十二条

 区禁毒委员会将及时向市禁毒委员会报送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七星关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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