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饮水工程后续管护层级责任规定

发布时间:2022-07-06 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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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饮水工程后续管护层级责任规定

 

  - 1 - 毕节市七星关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层级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促进农村饮用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毕节市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护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以满足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需求所实施的工程,包括集镇供水工程、跨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村寨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区水务局主管七星关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工作。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郊供电局、城区供电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工作。

 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工作。

  - 2 - 区水投公司负责有关集镇供水工程的管护运行工作。

 管水员负责本村(社区)责任区农村饮水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属于惠民基础设施,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责任,制定各项制度,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一组织,部门依法监管,各级认真履职,群众广泛参与”的层级管理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层级责任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区水投公司、村(社区)、管水员要履职尽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效益,保障农村居民喝上“稳定水、干净水、放心水”。

 (一)区水务局职责 1.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2.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3.负责制定管水员培训手册,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对管水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4.负责全区供水调度;负责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查处涉水违

  - 3 - 法事件; 5.负责做好千人以下水源保护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农村集镇供水水价核定、水质监测、千人以上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6.负责编制农村饮水工程年度日常管护及维修资金需求计划。

 7.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的其他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职责:牵头制定或指导调整需实行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主要是指由区水投公司建设管护经营的集镇供水工程)。

 (三)区财政局职责: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护资金等工作,落实公益性管水员岗位补贴,争取财政扶持政策。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职责:负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对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查处。

 (五)区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按照农村饮水卫生标准,定期对全区农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水质监测报告及时通报各乡镇(街道)及区水务局。

 (六)区公安分局职责:负责依法查处恶意破坏农村饮水工程、危害供水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区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抓好农业面源对水源地的污染治理。

 (八)市郊 供电局 、城区供电分局职责:负责提供供水电力保障,为变压器及供电线路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指导,落实电价相关

  - 4 - 政策,降低电提水用电成本。

 (九)乡镇(街道)职责:

 1.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工作,制定运行管护办法、应急供水预案。

 2.指导成立管护机构。

 3.负责辖区内管水员的聘用、业务能力培训、教育、管理。

 4.负责对村(社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工作进行考核。

 5.负责辖区内供水调度。

 6.负责调解辖区内水源纠纷,配合查处涉水违法事件。

 7.负责管护及维修维护项目申报。

 8.负责做好政策宣传,提升群众知晓率。

 9.及时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10.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水质污染突发事件处置。

 11.协助区水投公司管护运行好有关集镇的供水工程。

 12.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的其他工作。

 (十)区水投公司职责:

 1.认真执行好有关供水政策法规。

 2.认真管护运行好其经营的集镇供水工程。

 3.组建专业管理团队,对其经营的集镇供水工程的管护运行。

 4.定期和不定期监测水量水质变化情况。

 5.保护好其管护运行饮水工程的水源地。

  - 5 - 6.及时修复受损的取水池、蓄水池、输水管网等供水设施。

 7.随时收集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村(居)用水情况,及时解决村(居)用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村(社区)职责:

 1.负责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制定村规民约,成立管水机构,确定合理的水价,实现“有偿用水、以水养水、节约用水”。

 2.负责本村(社区)供水调度。

 3.负责调解本村(社区)水源纠纷,配合查处涉水违法事件。

 4.负责组织推荐本村(社区)管水员,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审定;负责本村(社区)管水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管水员考核工作。

 5.负责督促、帮助管水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维修养护、水费收缴等工作。

 6.负责制定本村(社区)供水调度计划,督促指导管水员执行供水调度计划,指导管水员发布供水公告信息,确保群众正常用水。

 7.负责收集村(居)的意见和建议,掌握村(居)用水情况,及时解决村(居)用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8.严格按财经纪律管理水费,合理运用水费,利用水费落实好日常管护工作。

 9.落实好各级交办的涉水工作。

  - 6 - (十一)管水员职责:

 1.宣传、贯彻有关农村饮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联系群众,服务生产。

 3.做好水源地保护的巡查管理工作,协助完成水质检测和监测相关工作。

 4.做好农村饮水工程取水池、蓄水池、输水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养护、维修等管理工作,并做好工程设施运行维修等记录。

 5.做好用水计量、水费收取工作。

 6.及时处置和报告水安全事故,协助完成因干旱或突发事件引起的应急供水。

 7.制止、检举、揭发各类破坏水资源和供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8.协助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六条

 区直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区水投公司和管水员必须强化协同配合,落实层级责任,管理和维护好饮水工程,正常发挥效益。

 (一)

 区水务局责任 1.组建农村饮水工程督查组,每月以抽查的方式对全区农村饮水工程管护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乡镇做好工程巡查、维修养护、供水调度、计量收费、安全生产等工作。

 2.督促检查乡镇履职情况,是否召开会议研究饮水工程管护运行工作,存在问题是否按时限整改到位,是否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资料是否归档保存;对辖区水源纠纷是否进行协调处理,处

  - 7 - 理结果是否公布,群众是否满意等。按照“月督查、季总结、年考核”工作机制进行通报评比,每月将有关督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3.加强业务指导,对乡镇水务站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水务站对管水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管水员熟练掌握供水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注意事项; 4.督促指导乡镇制定应急供水预案及“一村一策”或“一工程一策”审核工作。

 ( 二 )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任 1.对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每季度至少有一次监测报告,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点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反馈至涉及乡镇和区水务局。

 ( 三 )区卫生健康局责任 1.按照农村饮水卫生标准,每年在丰水期、枯水期分别开展一次水质监测工作,并将水质监测报告及时通报各乡镇(街道)及区水务局。

 2.对水质不达标的提出整改建议及时反馈至涉及乡镇(街道)和区水务局。

 ( 四 )区公安分局责任 1.依法查处恶意破坏农村饮水工程、危害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2.对恶意破坏农村饮水工程、危害供水安全的违法处置情况进行适时公布,起到震慑作用。

 ( 五 )区农业农村局责任

  - 8 - 区农业农村局抓好农业面源对水源地的污染治理,规划审批养殖场时,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避免养殖污染水源。对养殖场存在污染水源的情况,根据实际作出处理。

 (六)

 乡镇( 街道 )责任 1.党政主要领导是农村饮水工程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水务站负责日常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饮水工程管护运行问题,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饮水工程排查工作,并将排查结果和整改台账报区水务局备案。

 2.结合各村饮水工程实际,组织各村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制定“一村一策”或“一工程一策”并进行充分论证审核。

 3.组织选聘好管水员,并对管水员进行常态化培训,对不能胜任的管水员及时优化调整。

 4.督促各村(社区)做好饮水工程巡查检查、维修养护、供水调度、计量收费等工作;组建水务工作巡查小组,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护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原则上 1 个月巡查检查 1 次,如遇供水不正常时,立即开展巡查检查,对村级报来需解决的事项,3 日内有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并督促落实到位。

 5.对存在季节性缺水、发生自然灾害断水等不能满足饮水基本要求的,根据本乡镇(街道)应急供水预案,按照“有偿用水、错峰供水、计量用水、应急供水”的原则,及时组织应急供水,不

  - 9 - 得让村民无水可用。

 6.对各级督查反馈问题,及时安排部署,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及时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处理,能直接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时解决。同时将整改方案报区水务局备案。

 7.强化宣传引导和信息公布,定期向群众宣传和贯彻农村饮水工程管护、付费用水、节约用水等常识,使群众形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公开公示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级监督电话和管水人员信息、便于群众咨询政策和反映问题,原则上 1 个季度公布和更新 1 次。

 ( 七 )区水投公司责任 1.定时、不定时开展水源供水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原则上 1个月检查 1 次,并建立台账,遇有水量和水质变化,立即开展检查。

 2.及时更换受损的供水设施,原则上从接到受损信息起,3 日内更换维修结束。

 3.抓好集镇供水工程制水生产、水质检测工作。

 4.抓好水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资产保值增值。

 5.落实生产安全措施、水质安全应急处置措施。

 ( 八 )村(社区)责任 1.带头并督促管水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带头并指导管水员排查水源点、取水池(口)、蓄水池等关键部位水质、水量变化情

  - 10 - 况,指导管水员排查蓄水池、输水管道、水表、水龙头等设施的损坏情况,逐寨逐户开展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精准掌握农村饮水工程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原则上 1 个月排查 1 次,遇有水量和水质变化,立即开展排查。

 2.结合实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召开村(居)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群众管水用水村规民约,明确管水护水各方面职能职责,明确村(社区)干部职能职责,管水员职能职责;制定管水员考核制度,并通过公开栏、微信群等方式告知辖区群众,方便群众监督落实。

 3.村(社区)定期公开公示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级监督电话、管水员电话、水价及水费收缴情况,管水经费使用及供水调度调整情况等信息,原则上 1 个季度公布 1 次。

 4.收集保存辖区内供水调度计划表,日常巡查、维修维护、水费收缴等台账。

 ( 九 )管水员 责任 1.熟知政策、熟悉职责、熟练技能。

 2.定期排查水源、排查管道、排查设施设备,原则上每月 1次,如出现断水或水量减少,就立即开展排查。

 3.对排查或群众反映的供水工程受损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能维修和处置的,立即维修处置到位;对不能维修处置的,要立即上报村(社区)、乡镇(街道)。原则上能维修的从发现问题起 3 日内维修完毕,人为破坏设施的线索一周内掌握清楚并移交有关机关。

  - 11 - 4.定期清洗水池、定期投放消毒药品、定期维护保养。原则一个季度清洗一次水池。

 5.认真填写排查记录台账、运行维护台账、水费收缴台账。

 6.宣传、引导村民爱护饮水设施、自觉缴纳水费、节约用水。

 7.其他交办事项 (十)其他区直部门责任 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认真履职尽责,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工程正常供水。

 第四章

 追责问责 第七条

 追责形式包括挂牌督办整改、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提醒约谈、立党纪案查处等。由区纪委监委、区督查考核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区水务局不按本规定履职,有下列情形的,发现 1起,由区督查考核局挂牌督办整改;发现 2 起以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区水务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提醒约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对区水务局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在督查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运行过程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 (二)对跨乡镇水源纠纷调解不力,造成乡镇(街道)纠纷群众群访或重复信访的;

  - 12 - (三)未对乡镇水务站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 (四)全区范围内超过 3 处停水 3 天以上且没有其它供水保障的; (五)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其他区直部门不按本规定履行自身职能职责,造成乡镇(街道)大范围缺水或水源受到污染等情形的,发现 1 起以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对相关部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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