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七星关区禁毒工作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2-07-06 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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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七星关区禁毒工作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精选文档)

 

  - 1 - 附件 1: 七星关区禁毒工作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压实禁毒工作责任,有效提升全区禁毒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幸福、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责任追究办法》《贵州省禁毒条例》和《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毕节市禁毒工作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禁毒工作责任是指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履行禁毒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单位禁毒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禁毒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本单位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本系统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本系统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禁毒工作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谁主管、谁负责”以及责任与职能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禁毒工作责任查究分为对单位查究和对责任人的查

  - 2 - 究;对单位的查究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四种形式;对责任人查究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形式。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包括各级各部门从事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领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禁毒工作纳入当地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二)每季度听取一次以上禁毒工作汇报,及时召开党委会(党工委会)、专题会等研究解决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禁毒工作队伍建设,明确正式工作人员专职专抓禁毒工作,按要求配齐禁毒专干并专干专用。

 (四)根据需要,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严格经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及本地实际,强化禁毒工作保障水平,切实在人、财、物上给予倾斜,优先满足预防教育基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六)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的平台,健全社会化禁毒工作机制,发展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 3 - (七)乡镇(街道)应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禁毒工作机构,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

 第八条

 区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禁毒委明确的禁毒职责任务分工,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禁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本系统下级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三)明确责任领导及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 (四)按时完成区禁毒委交办的相关工作,并每年向区禁毒委汇报禁毒工作; (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毒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部分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一并履行以下各自部门职责:

 1.区委组织部: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考察、选拔、任用和交流时,应征求区禁毒委意见。对在禁毒工作中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应进行组织处理,对任期内辖区被各级禁毒委挂牌整治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予提拔、重用、交流、评优。把禁毒宣传列入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有教学计划、有教案、有课时安排。

 2.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利用专题、专

  - 4 - 栏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3.区考核办:将禁毒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做好禁毒工作年终考核以及重点工作的动态跟踪考核。

 4.区委政法委: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开展涉毒人员基础信息排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工作。

 5.区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审判职能,从重从快审判毒品案件;认真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少量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化审判效果。

 6.区检察院: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充分“两个基本”的基础上快捕、快诉毒品案件。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落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少量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充分客观进行审查,认定犯罪事实。

 7.区发展改革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动员有实力的企业参与“阳光工程”建设,提高“阳光企业”抗风险能力。

 9.公安分局:坚决做到“逢嫌必检”、“应收尽收”,持续开展吸毒人员“大收戒”专项行动。按照体系化打击要求,坚持“零容忍”,大力开展缉毒执法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开展外流贩毒打击防范和集中整治工作。

  - 5 - 10.区司法局:协调组织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11.区教育科技局:将禁毒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配齐配足禁毒预防教育力量,做到大纲、师资、教材、计划、课时“五落实”。组织、指导“关爱工程”禁毒校园图书角项目和禁毒教育基地(园地)建设,全面提升学校禁毒能力和水平。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认真开展全国青少年禁毒预防教育数字化平台注册、学习等工作。把在校学生吸毒监测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严防在校学生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12.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堵源截流”工作,加强各类运营车辆驾驶员的管理,防止“毒驾”现象发生。

 13.区卫生健康局:加强“关爱医院”业务指导,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对因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救治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国家规定管制易制毒化学品、麻精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基础台帐,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抓好全区海洛因成瘾者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抓好医院吸毒成瘾认定机构建设。

 14.区民政局:将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涉毒人员及其家属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15.区财政局:将禁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禁毒工作提供足额的财政经费保障。

 16.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开

  - 6 - 展禁毒知识行前培训。积极协助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为长期失业或家庭困难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17.区乡村振兴局:持续跟踪做好涉毒贫困人员关爱帮扶,防止“返贫”现象发生,同时,做好吸毒人员家庭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

 18.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使用“准入”条件,建立经营使用单位档案。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麻精药品的监督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19.团区委、妇联、工会:组织制定“禁毒志愿者”活动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20.禁毒委其他成员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统筹做好禁毒工作。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全区督查考核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牵头组织,区禁毒办、区督查考核局、区考核办具体负责。

 第十条

 督查考核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区禁毒委成员单位、禁毒志愿者组织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间组织。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内容主要为:结合每年下发的禁毒考核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对照每年签定的禁毒目标责任书开展督查考核。

 (一)组织领导本乡镇(街道)、本单位、本部门禁毒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党政首责、书记主抓”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二)安排部署禁毒工作情况,特别是党委会(党工委会)、专题会听取禁毒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禁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的情况;

  - 7 - (三)与区禁毒委签订年度禁毒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 (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情重点整治、缉毒执法、禁吸戒毒、禁种铲毒、易制毒化学品和麻精药品管理、创建“无毒社区”等工作情况; (五)禁毒机构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六)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查考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乡镇(街道)的督查考核实行“月调度、季督查、季通报排名、年考核”机制,实地督查考核时,可综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也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每年要确保对区禁毒委挂牌整治和通报警示的乡(镇、街道)督查全覆盖。

 对区禁毒委成员单位实行年终督查考核,年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分依据,按比例折算计入区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

 第十三条

 区禁毒办、督查考核局负责每季度督查工作,年终考核工作以及久推不动的工作由区考核办牵头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督查考核结果运用:

 (一)督查考核结果作为禁毒工作排名、调整重点整治地区的主要依据。

 (二)督查考核结果定期向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等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通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选优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 8 - 第四章

 责任查究 查究内容: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及区直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 通报批评。

 (一)未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年初未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下发禁毒工作实施方案的; (二)禁毒机构不健全,未落实办公场所,未明确正式工作人员专职专抓禁毒工作;乡镇(街道)未按要求配齐禁毒专干,禁毒专干管理不到位,挪作他用,不履职的; (三)单位、部门负责人每季度未听取一次以上禁毒工作汇报,未及时研究解决禁毒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的; (四)禁毒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未按规定解决禁毒工作经费的; (五)乡镇(街道)每年未召开两次禁毒工作大会,未与辖区村(社区)、学校、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的;

 (六)年初未制定预防宣传教育方案,年内未开展两次以上大型宣传活动的; (七)未按要求参与全区大型宣传活动,未根据自身职能部门特点,针对各自对象开展禁毒工作的; (八)未按相关规定严格易制毒化学品、麻精药品管理,台账不齐全、不完整的; (九)外流贩毒绝对人数为 1 至 2 人(含 2 人)的; (十)未制定禁种铲毒工作方案,未落实乡镇(街道)、村

  - 9 - (社区)、组包保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宣传、踏查工作的;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在 50 株以下(不含 50 株)的且被其他单位发现的; (十一)辖区内重点场所(含旅店、洗浴场所、餐馆、网吧、KTV、茶楼、酒吧等)没有纳入台账进行管理,未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未张贴禁毒标语或警示牌的; (十二)未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吸毒人员大排查或大排查工作弄虚作假的; (十三)本辖区隐性吸毒人员未及时排查上报,被外辖区公安机关查获的;

  (十四)不按规定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T+1”工作要求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开展不正常的;

  (十五)未按规定及时维护网上涉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的;

  (十六)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十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作治安案件被倒查的; (十八)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资料,经提示后仍不上报的; (十九)季度督查考评得分在 90 分以下的;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及区直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 责令限期整改,禁毒委领导对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给予 诫勉谈话,帮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列席。

 (一)被区禁毒委列为重点整治乡镇(街道)的;

  (二)对辖区内吸毒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全面建立辖区内涉毒人员台账,涉毒人员未落实管控服务责任人的;

  - 10 -

  (三)吸毒人员管控状态有误,本地能够修改而未进行修改;本地不能修改,未联系其它乡镇进行修改,或不能够修改又不向禁毒大队申请帮助修改的; (四)无缝衔接工作接回率达不到 100%;接回后,动态管控网上未全部进行接收维护,未完成就业安置的; (五)未及时和戒毒出所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未及时建立戒毒出所人员档案,建档率未达到 100%的; (六)未按“一人一档”的规定全面建立涉毒人员档案,档案不齐,填写不完整、管理不规范,错漏项较多的; (七)未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尿检、走访、帮教,尿检率、走访率、帮教率达不到 100%的; (八)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未按规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现实表现进行评估的; (九)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人员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辖区派出所未把吸毒出所人员列为重点管理人口,重口列管率达不到 100%的; (十一)年度内本辖区新滋生吸毒人员超过在册数 3%的; (十二)辖区内人民群众(包括企业员工)对禁毒工作的知晓率、满意率、禁毒知识测评合格率未达到 95%以上的; (十三)中小学未按规定开设毒品预防课程,未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的;

 (十四)外流贩毒绝对人数 3 至 4 人(含 4 人)的; (十五)辖区内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种植毒品原植物,数

  - 11 - 量在 50 株以上 500 株以下(不含 500 株)的,主动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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