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对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6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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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对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

 

 中共毕节地委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委〔2011〕35 号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地委各工作部门,地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毕节军分区,毕节学院,毕节职业技术学院,地委党校,各人民团体,地直副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

 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3·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扭转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思想,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在我区“强区升位,跨越发展”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极端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

 二、树立安全生产的正确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综合治理力度,突出预防为主的理念,实现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一切责任事故都是可防可控”的安全理念,认真学习

 借鉴区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全面推广永贵能源公司“安全零理念、一号工程、双基建设、三项机制、四大体系、五自管理”的安全发展模式,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一)

 进一步加强县、乡为主体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基层,关键在基础。各县、乡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要求,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强化一线安全监管。

 (二)

 全面建立和落实以煤矿为主体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包保责制的规定,全面落实包保责任(含已关闭煤矿)。进一步明确包保责任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细化包保内容,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履职到位。各级包保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深入煤矿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县级包保领导每个月对包保煤矿检查不得少于 1 次,乡科级包保干部每月对包保煤矿检查不得少于 2 次,包保监管人员对包保煤矿每周检查不得少于 1 次,并按照“谁检查、谁督促”的原则,严格跟踪督办,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消除隐患。

 (三)

 建立安全监管网络,完善基层安全管理制度。在乡、镇(办事处)和工业园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各村(社区)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居)民组设立安全生产宣传员,形成地、县、乡、村、组(含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管。

 (四)

 切实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党政共同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延伸、落实一线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

 四、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各级党委、政府

 1 1. . 主要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和差距,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奋斗目标,研究具体措施,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亲自督促检查。每个季度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每年不少于 4 次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检查和调研。

 2 2. . 分管(联系)领导:具体分管(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会员会的组织领导,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少于4 次深入一线进行进行督促检查。

 3 3. . 其他领导 :其他领导是所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全面掌握所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组织制定抓好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少于 2 次深入一线进行

 进行督促检查。

 (三)

 各有关部门

 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充分履职尽责,加强依法监督管理,扎实抓好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2 2. .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毕节煤监分局:制定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报行署和地区安委会备案,按计划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对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监察建议,并书面报地委、行署和地区安委会。切实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煤矿,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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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1)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局要制定年度煤矿安全监管计划,报行署备案,按监管计划对煤矿实施执法监管检查;每季度至少要对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 1 次检查,向县、市(区)下达监管建议书,并将督查情况报地委、行署和地区安委会。(2)县级安监局(煤矿安全监管局)要制定煤矿安全监管计划,组织煤监站(组)开展日常安全监管检查;每月至少要对煤监站(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1 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会)和县安委会、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局。(3)煤矿安全监管站(监管组)每周必须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开展 1 次以上检查,并按照“谁检查、谁督促”的原则, 严格跟踪督办,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消除隐患;加

 强中夜班和双休日的检查力度,中夜班检查不低于 30%。(4)乡镇安监站每周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 1 次以上的巡查,重点检查矿级领导入井带班等基本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停产整顿整改煤矿整顿整改工作的落实和关闭矿井(系统)是否擅自启封组织非法生产等有关情况。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要制定煤炭行业安全检查计划报行署备案,按计划开展煤炭行业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要对各县、市(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 1 次检查,向县、市(区)下达检查建议书,并将检查情况报地委、行署和地区安委会。(2)县级工业和能源局要制定煤炭行业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煤炭行业安全检查,对辖区内所有煤矿每月至少检查 1 次。

 公安部门 :强化火工品管理,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作出停产停建决定的煤矿,立即停止供应并清理库存火工品,从源头上避免煤矿停产期间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煤矿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公安部门方可恢复向煤矿供应火工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打非办 、地灾办)

 ):加强非法采煤采矿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行为,严厉打击合法煤矿的超层越界等非法开采行为;妥善处理煤矿生产建设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

 供电部门 :强化煤矿供电管理,接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作出停止供电通知后,必须按规定立即停止向煤矿供电;接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恢复供电通知

 后,方可恢复向煤矿供电。

 (四)积极探索提高安全效能的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探索创新,规范开展工作,科学、有序地推进安全生产不断取得进步。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执行力和落实力,通过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队伍的战斗力,从而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五)积极引导督促学习先进的安全理念 。督促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学习先进的安全理念,积极学习借鉴安全生产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吸收利用,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全面推广“手指口述法”。

 在以煤矿为主的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推广“手指口述法”活动,加强“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收集、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细化和深入推广。

 (七)加 大 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抓手,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各项督促检查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督促全面落实整改,及时排除隐患,强化复查验收,加强调度反馈,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闭合机制。

 (八)全面推广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今年底,50%的大型煤矿和 50%的中型煤矿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生产的小型煤矿 100%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明年底,全面达标。突出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

 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抓防治到位、抓防范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基本制度,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逐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一)安全监管队伍:

 :(1)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2011 年 12 月 30 日前,地、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局必须按现有编制实现人员配备到位,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一并完成乡镇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组建和人员配备工作。(2)突出“争做安全发展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的主题,紧密结合“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的开展,认真组织开展“五创五争”活动。(3)深入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切实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着力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保障有力的安全监管队伍。

 (二)煤炭行业管理队伍:

 :(1)建立健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加强行业安全监管。(2)深入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切实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着力提高行业监管能力。

 ( 三)驻矿安监员队伍:

 :(1)明确煤矿驻矿安监员的身份,所派出的驻矿安监员要明确为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局统一管理。(2)配足配齐驻矿监管人员,督促其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前沿哨兵”的作

 用,切实加强驻矿安全监管。

 (四)其他行业管理队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有专门的机构、专职的人员抓安全生产。

 六、加大安全投入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实的人、财、物保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1)从 2011 年 5 月 1日起,地、县、乡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公务员工资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下井补助、监管补贴等参照毕节煤监分局的标准执行。(2)2011 年 9 月 30 日前,必须按照每 4 名监管人员配备一辆监管执法业务用车的原则配备监管业务专用车,配齐现场监管基本设备(两人 1 台笔记本电脑和 1 台便携式打印机)。

 七、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 (一)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把下级政府、部门及安全监管人员的履职作为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查出问题要及时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着力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

 (二)建立安全 生产督查制度

 1 1 、建立督查队伍: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各级党委、政府要组建一支由党委、政府分管(联系)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考核办、安委办、督查部门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督查队伍(简称安全生产督查队),专门

 负责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2 2 、认真开展工作:地区安全生产督查队每半年要对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 1 次以上的督查,并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督查情况要及时报地委、行署和地区安委会,并通报全区。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督查队每个季度对乡(镇、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 1 次以上的督查,并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督查情况要及时报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安委会,并全县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经常在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督查情况要及时报同级安委会,并相应范围内公开通报。

 3 3 、督查效果运用: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的督促检查情况要纳入干部管理实绩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好、不履职尽责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监管人员,一律对照本通知明确的责任实行严厉的责任倒查,严肃进行组织纪律处理;违反党纪国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严格责任追究 (一)适时对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凡发现不履职尽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一律严格按照“动态跟踪管理考核办法”和党政纪律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一律按失职查处;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驻矿安监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凡工作不尽职

 尽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照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事故进行分析,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的事故要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坚决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规范、严肃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跟踪督促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请各县(市、区)将本通知印发各镇(乡、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1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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