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意识形态工作方案【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2-06-19 08: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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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意识形态工作方案【完整版】

 

 市医疗保障局 2 2022 年 意识形态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承担的全国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通过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方式,强化源头管控,补齐监管短板,进一步提升全市医保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六项措施。

 一、完善监管举措,健全医保基金监管体系

 (一)建立医保基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市级医保基金监管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医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全市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判监管形势,制定监管具体措施,部署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各县(区、市)要比照建立医保基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二)落实总额预算管理。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医保局负责编制全市医保基金预算方案和总控指标。各县(区、市)制定二级预算,将预算指标细化分解到本行政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指标。

 (三)加强履约情况考核。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负责对两定机构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月对就诊人员数量、次均费用增幅、医保基金支出总额排名前 3 位的两定机构及内部科室进行重点审核;每半年对两定机构进行一次考核;每年对两定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医保专管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及法规培训,同步开展警示教育。增引品两定机构履约意识。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与总额预算年度资金清算、次年指标挂钩。

 (四)实施基金运行风险预警。

  市医保局每季度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发布风险预警。各县(区、市)每月要对两定机构费用总额、住院人次、不同人群住院次均费用、慢性病门诊费用等重点指标进行监控,对超序时支出进度的及时进行预警。依据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对无止当理由超序时支出进度 5%的两定机构采取约谈提醒、暂缓支付。对无正当理由超序时支出进度 10%的两定机构采取拒付费用、限期整改等措施。

 (五)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全面推行两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立法。市医保局负责组建专家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每年在全市范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少于 2 次,同时将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两家机构列为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概率和频次。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规范两定机构行为,强化医保基金源头治理

 (六)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医疗费用内审制度,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肃查处过度医疗行为,不合规医疗费用不得上报结算。卫健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违规诊疗行为进行处罚;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 XX元以上的,医保部门要暂停医保服务并限期整改;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科室出现乱收费、不规范诊疗等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在 XX 元以上的,暂停该科室医保支付,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根据违规数额、情节、次数追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责任;两个以上科室发生问题的,追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管理责任;同一区域多个医院发生违规医疗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贫困人口住院时,要精准把握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基本要求和核心指标,优先选择医保支付范围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原则上同一科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次均费用不得高于普通城乡居民,不合理费用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七)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定点零售药店要增强自律意识,完整准确记录药品进销存情况,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药明细。市医保局对串通参保人员采取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社保卡套现等手段,导致医保基金流失的定点零售药店,要根据违规数额、情节、次数从严从重处理,屡查屡犯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三年内不再纳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范围。

 (八)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分级诊疗规定,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按照转外就医病种及条件,严把转院指征,实行按需转诊、分类转诊。对放宽转院条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诊医疗机构承担。对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自行转往市外就医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市相应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降低 XX 个百分点。

 (九)加强慢性病门诊管理。完善慢性病准入、退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规范慢性病药品、门诊复查费的医保支付范围,推行慢性病长期处方办法,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药品配备率,优先使用基本药品和带量采购药品,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惩戒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市县两级要建立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每年针对两定机构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对过度医疗、收费不规范等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并将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市级联合检查组负责市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联合执法检查,并对各县(区、市)进行抽检。各县(区、市)联合检查组原则上要做到对本辖区内两定机构检查全覆盖。

 (十一)推行末位淘汰制。各县(区、市)依据两定机构年度考核排名定点零售药店按 3%比例、定点医疗机构按 1~3家予以末位淘汰,下一年度不再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十二)量化违规处罚标准。市县两级医保局对两定机构的违规行为,按照违规金额扣除违约金。违规金额在 XXXX 元以下的,按 2 倍扣除违约金;违规金额在 XXXXX 元(含)以上 XXXXX 元以下的,按 3 倍扣除违约金;违规金额在 XXXXX元(含)以上 XXXXX 元以下的,按 4 倍扣除违约金;违规金额在 XXXXX 元(含)以上的,按 5 倍数额扣除违约金。

 (十三)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加大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宣传力度。沟通投诉渠道,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网络、电话、来信等方式举报两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举报奖励办法全额兑现奖励资金,遏制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

 (十四)依法依规移送移交。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要完善欺诈骗保案件线索移送移交机制,发现两定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套骗医保基金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部门移送,对公立医疗机构及管理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持续巩固医保基金监管高压态势。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能力

 (十五)充实医保基金监管队伍。高度重视医保基金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配齐配足专职执法人员,确保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十六)建立监管专家团队。针对医保基金监管专业性、复杂性较强的问题,成立市级医保监管专家指导组,重点在监督考核、执法检查基础上,对突出问题巡诊把脉;对不合理用药、过度医疗等疑难问题甄别定性;对医保基金运行存在的潜在风险查漏补缺,提出解决方案和实施意见。

 (十七)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意外伤害、异地就医核查等业务;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医疗费用进行专业审计;聘请医疗专家、第三方机构对两定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医药服务行为进行协助核查,提升医保基金监管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五、建设大数据平台,创新智慧医保

 (十八)提升监管智能化。全面推进智慧医保系统建设,借助移动互联、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医保基金智能预警系统、智能审核监管系统。在两定机构逐步推广人脸识别、药品监管码、视频监控等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提升医保基金监管质效。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六、明确监管责任,筑牢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单位监管职责;完善医保考核机制,各县(区、市)建立完善医保考核制度;涉及医保基金监管职能的市直单位,应将此项工作列为本单位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适时听取各地及相关单位医保基金运行及监管情况汇报。

 (二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医保部门牵头负责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对两定机构、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卫健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两定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欺诈骗保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侦办;财政部门负责对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保基金征缴,确保基本医保费应收尽收;审计部门负责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一)落实两定机构主体责任。两定机构对本单位使用医保基金承担主体责任,两定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医保基金使用工作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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