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对于国有农业产业投资公司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1 毕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国有农业投资公司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毕府法决审〔2018〕3 号
送审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送审时间:2018 年 2 月 6 日 :
审查对象:《关于国有农业投资公司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收悉材料:《关于国有农业投资公司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国有农业投资公司参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
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6〕16 号)
审查意见:
一、建议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征求所涉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
2 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
(依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毕府通〔2016〕16 号)第二章、第三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二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等规定,建议对送审稿具体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一)建议将送审稿第 4 页第二部分第(二)项第 2 条中“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公有资本”修改为“国有资本或各类 非国有资本”。
(理由:增强逻辑性)
(二)建议将送审稿第 4 页第二部分第(二)项第 3 条中“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 修改为“ 鼓励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以上”。
(理由: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依法享有自主权利,行政机关不宜干预)
3 (三)建议将送审稿第 5 页第二部分第(二)项第 4 条中“国农投公司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修改为“推动国农投公司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工作”。
(理由:公司在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四)建议将送审稿第 5 页第二部分第(三)项第 1 条中“通过股权投资方式” 修改为“ 鼓励通过股权投资方式”。
(理由: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宜干预)
(五)建议将送审稿第 5 页第二部分第(三)项第 2 条 修改为“ 推动按规定受托管理中央、省、市、县等各级各类可整合使用的资金以及 其他合法来源的社会资金”。
(理由:1.受托管理有关资金,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委托方的意愿执行;2.增加执行的灵活性)
(六)建议将送审稿第 5 页第二部分第(三)项第 3 条中“开展农业产业发展管理咨询业务” 修改为“ 支持开展农业产业发展管理咨询业务”。
(理由:公司在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七)建议将送审稿第 5 页第二部分第(四)项第 1 条 修改为“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
鼓励各县(区)原则上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国农投公司统筹使用, 推动将部门要完
4 成的目标任务 依法依规转化为公司以投资方式来完成,部门 依法开展监督、指导;上级下达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结构调整方面的资金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也鼓励按照以上述方式办理。建立连续不断的投入机制,做强做大公司,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转型发展”。
(理由:1.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应根据资金性质及相关管理制 度执行;2.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政府部门要完成的一些工作目标任务,并不一定都可以转化由公司投资完成;3.政府及部门开展监督指导,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进行)
(八)建议将送审稿第 7 页第三部分第(三)项中:“国农投公司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修改为“ 推动国农投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将“要充分发挥自身资金优势和政策的优势,主导实施农业产业规划......” 修改为“ 鼓励国农投公司充分发挥自身资金优势和政策的优势,主导实施农业产业规划......”。
(理由:公司在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九)建议将送审稿第 8 页第四部分中:“贫困户收益必须占 70%以上” 修改为“ 力争贫困户收益 不低于 70%”。
(理由:民事主体投资开展市场经营活动,其收益分配比例由各民事主体之间根据经营情况依法确定,行政机关不宜干预)
(十)建议将送审稿第 8 页第四部分第(二)项中:“确保龙头企业兜底收购合作社农产品,龙头企业从农产品加工、销售
5 中获得收益。村社一体合作社根据与龙头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统一流转农户土地组织生产,农户以自有资金入股合作社,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向贫困户倾斜)入股合作社,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农户获得土地流转费的‘保底收益’和自有资金和村集体资产入股的‘按股分红’” 修改为“ 推动龙头企业兜底收购合作社农产品,龙头企业从农产品加工、销售中获得收益。鼓励和引导村社一体合作社 通过与龙头企业签订供货协议统一流转农户土地、组织生产,农户以自有资金入股合作社,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向贫困户倾斜)入股合作社, 力争实现‘保底收益+按股分红’, 即农户获得土地流转费的‘保底收益’和自有资金、村集体资产入股的‘按股分红’”。
(理由:公司在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并依法确定收益比例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宜干预)
(十一)建议将送审稿第 9 页第四部分第(三)项中:“国农投公司统一流转土地并建设基础设施”修改为“ 推动国农投公司统一流转土地并建设基础设施”;将“由龙头企业组织农户和致富能手到示范基地进行技术培训” 修改为“ 引导龙头企业组织农户和致富能手到示范基地进行技术培训”;将“由龙头企业统一提供苗木、肥料、技术指导及负责产品销售,产生效益由国农投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修改为“ 支持龙头企业统一提供苗木、肥料、技术指导及负责产品销售,产生效益 可依法按约定由国农投公司、龙头企业、农户按照一定比例
6 进行分成”。
(理由:公司在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十二)建议将送审稿第 9 页第四部分第(四)项中“国农投公司(龙头企业)以保底价收购农产品” 修改为“ 鼓励国农投公司(龙头企业)以保底价收购农产品”;将“乡镇负责督促农户” 修改为“乡镇负责 指导农户”;将“农产品销售收入扣除国农投公司(龙头企业)前期垫付生产资料的价款后,就是农户收益,乡镇得到国农投公司(龙头企业)一定工作经费” 修改为“农产品销售收入扣除国农投公司(龙头企业)前期垫付生产资料的价款后, 鼓励将余款均作为农户收益; 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工作经费保障”。
(理由:公司在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并依法确定收益比例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宜干预)
(十三)建议将送审稿第 9 页第四部分第(五)项中“由国农投公司发起组建合作社” 修改为“ 支持国农投公司发起组建合作社”;将“国农投公司通过整合分散投入到村集体” 修改为“ 推动国农投公司通过整合分散投入到村集体”。
(理由:公司在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以及依法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的权利)
(十四)建议将送审稿第 10 页第五部分第(一)项中“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 修改为“ 鼓
7 励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将“市农投公司要加大对县(区)国农投公司的支持力度” 修改为“ 推动市农投公司加大对县(区)国农投公司的支持力度”。
(理由:公司在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以及依法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的权利)
(十五)建议将送审稿第 10 页第五部分第(二)项中“必须在2018年2月15日前指定或搭建一家国有企业作为本县(区)实施农业结构调整的企业” 修改为“必须在 2018 年 2 月 15 日前成功推动一家国有企业 参与到本县(区)农业结构调整工作中”。
(理由:企业在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十六)建议将送审稿第 10 页第五部分第(三)项中:“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和优质资源”为 修改为“ 整合各类资金、资源”。
(1.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应根据资金性质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2.增强执行的灵活性)
(十七)建议将送审稿第 10 页第五部分第(四)项中:“各县(区)要明确国农投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为“各县(区)要 依法明晰国农投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理由:国有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其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或依法自主约定,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明晰,但是不宜干预)
(十八)建议将送审稿第 10 页第五部分第(五)项中:“原
8 则上要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修改为“原则上要 推动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理由:公司依法享有是否购买相关保险的权利,为帮助公司防范经营风险,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推动,但不宜干预)
(十九)建议将送审稿第 11 页第五部分第(六)项中“督促市场主体” 修改为“ 引导市场主体”。
(理由:公司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国家有关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以及依法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的权利,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适当引导,但不宜干预)
(二十)建议对送审稿其他内容再作复核,将涉及企业、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指令性表述修改为引导、鼓励性表述,确保政府及部门依法行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
毕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