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清单说明

发布时间:2022-07-07 15:30:0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标清单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标清单说明

 

 清单说明

 4. 其他说明

 4.1 清单 300 章、400 章、600 章各分项工程量包含与之相关的挖填方、拆除、弃运、倒运、配料运输、拌合、养生、清理等必要工序。

 4.2 清单 300 章、400 章、600 章部分清单项目存在结构层或者附属结构,此结构层或者附属结构工程量视为包含在清单项目工程量中,投标人综合报价。

 4.3 清单 300 章、400 章、600 章各分项工程量包含与之相关的模板模具、施工平台、便桥、支架等必要施工措施。

 4.4 清单 100 章“101-1 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保险费)至第700 章的合计金额。

 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各专业工程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为 0.8‰;工伤保险保险费率为 0.66‰。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内列有上述保险费的支付细目,投标人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填入工程量清单。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19】196 号,养护施工项目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包含在清单第 100 章 101-1-b 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除上述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及工伤保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此费率只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支付的依据,中标后由中标人按发包人规定(保险范本参考发包人提供范本)自行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留存发包人一份,如保险单保费低于投标报价中保险费则按照保险单保费计量;如果保险单保费高于投标报价中保险费,则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保费计量,不足部分视为承包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且保单形式应满足发包人要求。工伤保险执行《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8】40 号),如保险单保费低于投标报价中保险费则按照保险单保费计量;如果保险单保费高于投标报价中保险费,则按工程量清单报价保费计量,不足部分视为承包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4.5 施工环保费及扬尘污染治理费不单独列项填报,投标人应将此项费用考虑填报在清单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投标人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扬尘治理要求执行,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控制标准化指南》、防尘治理措施 (6 个百分百)。

 4.6 清单 100 章“102-3 安全生产费” 按投标价(不含保险费)的 1.5%(若招标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 1.5%计)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支

 付子目 102-3 中。

 4.7 清单 100 章“105 交通导行费”按照交管部门要求,满足交通组织需要的警示、指示、禁令设施,导行设施规格和数量应达标,同时包括使上述设施正常运行所进行的清洗、损坏更换等工作。按照交管部门要求配备必要的人员看护、清扫及配合交管部门疏导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均在此项包含。若出现超出本项报价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8 文明施工的费用包含在报价的综合单价中。

 4.9 投标人应对施工用电、水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并全部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费用包含在报价的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10 施工中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投标人应合理考虑,在相关清单项目中综合报价。

 4.11 施工工艺及材料配合比等技术参数详见施工图纸。

 4.12 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的项目合理报价,如若投标人不报价,视为该项目的费用含在工程的清单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13 清单 300 章、400 章、600 章分项工程项目包含与之相关的拆除的设施、铣刨的旧料等项目已按市场价扣除残值,视为包含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报价。

 4.14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临时占地;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上述费用不单独列项填报,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估算,将上述费用以综合单价的形式体现在清单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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