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22-10-20 08:15:03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广东省工商机关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作为规范工商机关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创新行政复议工作,大力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有效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树立工商机关良好的形象,为我省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勇于探索。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

坚持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是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强大动力,近三年,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复议机关积极探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方式方法,使行政复议工作不断焕发新的活力和动力。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行政复议的受理方式

近三年,省局在进一步落实有关行政复议受理规定的基础上,努力创新,实行“三个扩大”,有效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的问题,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

一是扩大受理范围。根据我省实际,对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化规范,规定了复议受理范围:一是部分行政答复或者证明,即该答复或证明的理由和结果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二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即工商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三是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但有合理理由的情形,包括非申请人过错导致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以及没有法定告知行政复议权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因投错门而延误了行政复议期限等。近三年,省局受理这三类案件分别为22宗、12宗和6宗,有效维持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扩大申请人资格。近三年,我省行政复议申请中,非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提出的申请数量增长明显,全省共受理32宗。非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主要有: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权利人(包括注册商标权利人、名称权利人、知名商品权利人、商业秘密权利人等)、企业法人的股东等。我们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主旨,对他们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三是扩大申请方式。吸收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规定,申请人利用上述方式申请复议的,只要基本材料齐备,可先予以受理,然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要补足的必要材料。此种方式,大大方便了群众。

2.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创新行政复议的内部程序

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核心,内部程序的规范则是行政效率的保证。我们从以下两方面简化行政复议的内部程序,提速行政复议工作。

一是简化受理程序和复议决定的审批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全省实行行政复议推定受理制度,即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推定为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由各级复议机关的法规部门负责人审批,减少了审批环节;复议决定与复议决定书合一审批,复议工作经办人草拟复议决定书,法规部门负责人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即可下发复议决定书。

二是简化审理程序。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将受理、审批环节合二为一,尽量在五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这样,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较诉讼程序简单快捷、审理方式灵活多样等特点,大大便利了复议申请人。如申请人对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于案情极为简单,申请人又急于开业,我们便适用简易程序。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案,得到申请人的好评。

3.确保复议质量,创新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的“书面审查为主,了解情况为辅”的审查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日益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省采用“书面审查与了解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下,作出准确的复议决定。一是对每一宗复议案件,复议人员都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全面了解案情。二是借鉴诉讼庭审、行政处罚听证会以及执法办案调查等工作方式,形成一套严谨的复议调查、公开审查、专家论证等审理方式,注重质证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三是说明复议举证责任,引导申请人理清复议申请的理由和依据,提醒申请人可以对复议申请中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并根据案件类型详细说明其举证的重点。审理方式的突破,确保了复议案件质量。近三年,全省经复议后应诉的案件总数为123宗,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仅有4宗,只占应诉总数的3.3%。

二、讲究效应。创新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1.推行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息诉止纷。从法律依据看,《行政复议法》第25条给和解制度留下了空间,也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求。从实践经验看,和解更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是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为此,省局本着“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办案宗旨。以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公正合理、高效便民为准则,以申请人自愿为原则,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和解制度。近三年。全省通过和解方式,令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有144宗,占复议案件总数的23.7%,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适用和解的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有六类:一是含有民事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申请人不理解的案件:三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不至于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四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案件:五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但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六是部分行政许可案件,如因申请人的材料不齐全等因素导致的不予许可,但复议期间申请人可以提供齐全的材料的案件,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重新申请行政许可,被申请人按规定核准该申请。

2.推行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制度,促进复议队伍职业化。实践中,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复议人员非职业化是重要原因。为改变这一现状,三年来,省局借鉴人民法院法官主办制度,推行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制度。一是主办人必须具有职业化的素质。即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深刻领会法律原则和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做到依法行政和积极行政。二是主办人操作程序。复议人员必须在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材料后,由领导分派案件,明确主办人,需要进行复议调查时,分配一名调查人员配合工作。三是主办人的主要责任。审查复议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草拟复议答复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等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支持听证等复议调查工作;审阅被申请人答复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草拟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决定书等。

3.推行行政复议判例制度,实现区域执法统一。在省内,由于地区差异、复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同类案件往往出现不同的复议结果。为此,近三年,省局推行行政复议判例制度,由省局根据各级复议机关汇报的复议案件,筛选出具有相同特征的案件,形成判例,然后发给全省复议机关参照执行。判例的主要案件类型有:一是吊销营业执照引起的复议案件:二是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复议案件:三是部分行政许可复议案件:四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五是产品质量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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