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的不足(6篇)

发布时间:2023-05-01 18:15:06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的不足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09-07-1610:00:55【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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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摸清南江县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南江县司法局组织专人,深入全县各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对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特点

  南江县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12汶川大地震重灾县、四川省扩权强县试点县、时代先锋王瑛同志生前工作县。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政策、资金上的大力支持,按照四川省委“两个加快”、“四个特别”和巴中市委“两个强力推进”、“八个更加注意”的要求,南江县委、县府以保障民生为重点,以服务大局为主线,加快构建“美好新南江”,南江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调整涉及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推动,使农村产业经济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二)重点工程建设和灾后重建引发的矛盾纠纷突出。一是按照巴中市构建大交通格局要求,涉及“六路建设”工程的矛盾纠纷突出。在新建巴乐铁路、广巴高速、南桃高速建设及省道S101线,县、乡、村道路的灾后恢复整治和县内重点工矿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征地、迁坟、矿山资源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纷至沓来。相当多的农户认为国家搞建设正是捞钱好时机,涉及“六路建设”和重点工矿企业建设的沿线农户,可以在一夜之间搭建起遍地开花的违章建筑和临时移载的花草林木,并借此向工程业主漫天要价,导致工程进度延缓。二是将灾后重建资金视为“唐僧肉”,人人都想分杯羹。一些群众要求将灾后重建补助款平均分配到户,若未满足自己要求便采取上访或信访,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三是部分建材产品质量低劣,引发灾后重建农户上访。今年是灾后重建关键年,任务重责任大,农民倒房重建、维修加固对建筑材料的需求剧增,一些中小企业为赢取私利,盲目扩大生产而不注重产品质量,导致大量不合格材料流入市场,致使受灾户再次受到损失而出现新型矛盾纠纷。例如:南江县光雾山镇焦家河社区灾后重建农民用陕西省生产的劣质砖建房,南江县东榆镇、下两镇农户购买的“三无”劣质水泥建房,在灾后重建中又造成新的财产损失。

  (三)纠纷参与人数向群体性发展。一是因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纠纷不断,如南江县食品公司改制、南江县水泥集团改制等,下岗职工动辄就是群聚群访;二是集约化经营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如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模式引发的客运个体经营户集体群访,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三是农村个别人非法集资又无力偿还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如南江县沙河镇张某某非法集资引发的群访事件;四是城市建设和环境改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如南江县南江镇上下河街改造遗留问题。上述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这些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四)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大幅攀升。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3月份以来,南江县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已达六起,诉求越来越偏激,如南江县凤仪乡的赵某某、赤溪乡的熊某某、红光乡的钟某某、南江镇文星村的杜某某等老上访户,已把上访作为一种挣钱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动辄就是数十万上百万,一些进京上访人员回来后还要政府报销进京上访的车旅费等,形成一种“向政府要价”的新趋势,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难度。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县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南江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是有的领导思维僵化,解决矛盾纠纷领导缺乏手段和信心。往往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而且费时间费精力,不如拿钱买平安更实效;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基层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四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去诉讼而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

  (二)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三)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县司

  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社区(街道)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乡镇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我县人民调解队伍人员普遍素质不高,阻碍了全县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

  (四)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从调研情况看,县财政保障县司法局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之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受历史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的模式早已过时。同时村(居)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几点建议

  (一)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

  人民调解组织处于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组织网络覆盖广。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

  “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

  (二)健全机构,建立调解组织网络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企事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三)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有利契机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基层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把握党和国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契机,把人民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制作书写。要规范调解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四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明确政府责任,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培训经费、办案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财政安排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的不足

  

  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不足

  人民调解是一种基于和谐解决争端、维护社会稳定的渠道,其优势和不足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价值。

  一、优势

  1.便捷高效:相较于法律程序,人民调解的案件处理速度更快,争议双方也更容易协商达成妥协。

  2.灵活性:人民调解具有法律程序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可对于一些与法律无关的情况做出引导和解决。

  3.降低成本: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争端时,往往无需雇佣律师,基准的费用往往比法院更低。

  4.促进和谐:采用庭外和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消除了人际间感情上的矛盾。

  二、不足

  1.缺乏法律效应:人民调解并非司法程序,作出的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一方如违反协议无法得到立法的保护。

  2.调解过程不够透明:人民调解的调解过程往往只有当事方参与,外界不了解具体实情,难以评估工作人员的公正性。

  3.难以解决有保密性的争端:人民调解的背景不会对调节离婚等涉及隐私信息的事件,争议双方可能担心隐私泄漏。

  4.易受个人信誉和权利干扰:当事人权利的强势一方可能给人民调解程序施加压力,损害和平调解最终权利。

  综上所述,在现实社会中,人民调解仍然具有其显而易见的优势和不足,不能完全依赖该制度,而应与其他法律程序结合,满足更多不同类型的案件调解需求。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的不足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

  作为一个文种

  ,它一般由标题

  ,正文

  ,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

  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

  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

  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

  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

  工作安排,按照《

  **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

  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

  4月

  5日至

  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

  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

  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

  均

  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

  统领,以乡

  (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

  (社区)人

  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

  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

  两

  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

  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

  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

  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

  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

  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

  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

  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

  作五落实)

  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

  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

  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

  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

  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

  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

  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

  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

  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

  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

  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

  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

  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

  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

  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

  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

  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

  50岁以上调解员占

  80以上

  %,大

  专化程度仅占

  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

  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

  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

  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

  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

  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

  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

  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

  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

  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

  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

  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

  (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

  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

  (一)

  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

  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

  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

  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

  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

  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

  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

  解组织形式,在村

  (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

  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

  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

  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

  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

  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

  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

  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

  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

  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

  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

  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

  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

  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

  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

  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

  解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

  为专职调解员,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

  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

  解

  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

  会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社区)

  调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

  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

  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

  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

  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

  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

  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

  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

  作落到实处。

  (五)

  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

  织的规范化建设。

  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

  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

  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

  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

  ;要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

  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

  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

  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

  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

  议机制

  ,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

  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

  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

  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

  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

  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

  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

  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

  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

  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

  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

  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

  门和乡

  (办事处)

  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

  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

  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

  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

  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

  (居)

  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

  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

  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

  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

  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

  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

  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

  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

  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

  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

  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

  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

  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

  动较大

  ;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

  有名无实

  ;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

  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

  低,且年龄结构偏大

  ;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

  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

  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

  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

  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

  到位,有的村

  (居)

  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

  证;二是培训实效不

  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

  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

  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

  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

  议事日程,按照法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

  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对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

  强软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

  (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

  会,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

  作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

  担任人民调解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

  调

  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

  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

  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

  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

  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

  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

  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

  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

  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

  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

  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

  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

  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

  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

  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

  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

  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

  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

  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

  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

  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

  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

  (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

  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

  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

  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

  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

  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

  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

  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

  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

  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

  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

  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

  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

  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

  认“四个衔接”,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

  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

  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

  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新司

  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

  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

  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

  法司、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

  落实乡镇

  (街

  道)

  每半月、村居

  (社区)

  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

  遍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

  重要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

  2016年共排查调

  处各类矛盾纠纷

  2533起,调处成功率

  98%以上,防止民转刑

  29起,涉及

  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

  22起,涉及

  179人,较

  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

  一步

  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

  报中不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

  ;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

  和单位不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

  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

  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

  多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大

  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

  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

  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

  (目前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万元),还有部分

  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

  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

  “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

  “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

  发性、易

  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

  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

  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

  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

  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

  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

  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

  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

  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

  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

  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

  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

  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

  调解员的工作

  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

  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

  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

  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

  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

  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

  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

  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

  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

  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

  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

  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

  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工作。

  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

  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

  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

  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

  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

  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

  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

  “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

  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

  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

  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

  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

  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

  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

  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

  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

  +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

  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

  性、高效性,确保

  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

  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

  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

  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

  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

  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

  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

  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

  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

  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

  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规范调解程序,逐步

  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

  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

  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

  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

  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

  断完善

  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

  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的不足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效率不高。目前,xx县共有人民调解组织xx个,其中xx个调解组织分布在乡(镇)、村(居)两级,受场地、人员、经费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息纷止争、维护稳定的作用。

  2、人民调解员作用发挥不够。人民调解员(除专职调解员外)基本上都是乡(镇)、村(居)在职人员,身兼数职,且基层工作繁多,人民调解员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时间、精力难以保障。且由于缺乏经费保障,积极性受到影响。

  3、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滞后。在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等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建设方面,由于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作用发挥滞后,延伸建设工作难以有效推进,且缺乏考核监督机制,延伸建设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滞后。

  5、专职调解员经费保障渠道不畅通,标准过低,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行、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推进和作用的发挥。

  6、人民调解员队伍大多兼职过多,变换频繁,且无补助经费,难以发挥作用。由于受经费保障等多种原因影响,专职调解员到位率低,选聘后未到位或到位后又离职,造成部分行、专调解机构人员不足,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建议

  (一)加强领导

  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提升党政领导重视程度,是更加快速有效地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前提。

  (二)切实规范人民调解组织

  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

  纪律,保证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提升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延伸窗口建设,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

  加强人民调解员指导、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各乡镇全年组织培训不得少于XX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要达到XX%,实现人民调解员全员培训。培训重点应是: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调解技能等方面。

  (五)落实经费保障

  落实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补贴,确保人员不流失,确保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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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基层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基层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现结合我办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

  一、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村级调解人员不足。村级调委会名义上由3至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往往只有1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其它职务。这些兼职人员长期处于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超负荷工作状态,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村级调解工作,更谈不上提高调解水平了。

  2、村级调解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从整体上看,村级调解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与和信任。

  3、调解队伍人员不稳定。由于各种原因,调委会人员更换频繁,队伍建设不稳定,有的村调委会更是名存实1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亡,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出现民间纠纷或遇到突发事件,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3、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1、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农村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认识到村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2、要把建设好村调委会、调解好农村各种纠纷矛盾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建立和恢复村调委会组织网络,坚持“少而精,能管用”的原则,组建调解委员会,注意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形成了一支浩大的化解社会矛2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盾,维护农村基层稳定的重要力量。

  3、基层司法所应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培训,要通过培训,使广大调解人员了解到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程序与方法、工作制度与纪律、工作地位与作用,如何做一名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等等。要认识到做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为人公正,严于律已,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要立足服务,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要勇于探索开展调解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动他们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合力强的战斗集体。

  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和发挥更大的作用。

  程营村

  谈文忠

  2013年11月11日

篇六:人民调解工作的不足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长期以来,被称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快捷、简便的手段,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缴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新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此,本文试就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作些探讨。

  一、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间纠纷的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伴随着这些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纠纷的发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不愿作证,证据难取得,纠纷事实难查清

  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人不愿得罪人,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想法占据很多人的头脑。为了避免得罪人,避免惹麻烦,避免被他人报复,如今敢于仗义直言、出面作证的人越来越少了。对于调解组织的调查询问,多数证人不支持,不配合,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又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所以基层调解组织很难取得相关证据,纠纷事实很难查清楚。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的“参谋”多,意见难统一,调解难达成协议

  以前调解民间纠纷时,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大多怕得罪干部(特别是怕得罪政法干部),而不愿意介入纠纷的调解。如今基层干部身上的神秘色彩消失了,政法干部的权威下降了,老百姓的胆量变大了,一旦发生了纠纷,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为了显示亲情友情而从四面八方赶来助威,赶来为当事人出谋献策。由于“参谋”们的观点不一样,想法不一样,所以其意见就很难统一,这样反而让纠纷当事人左右为难,对调解意见很难表态,因而调解工作就很难达成协议。

  (三)部分懂法律、见识广、有知识的纠纷当事人得理不让人,思想工作难做通

  自由开放的社会环境,使普通百姓在打工潮的大流动中增长了见识,增加了胆略,加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现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要求调解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调解处理,而且只要自己有一点道理,就不愿做半点让步。并且现在的纠纷当事人把面子看得很重要,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认为谁先让步就是谁输了,谁丢了面子,所以,多数纠纷当事人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坚持到底不让步;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无理也要把水搅浑。而实际调解工作中,很多纠纷必须有人让步才能调解成功,如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赔就是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或数十万元,如果遇到赔偿责任人家庭特别困难,而赔偿权力人又不肯让步,调解工作就很难成功。

  (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差,当事人事后翻悔或拒不履行协议时,调解组织无可奈何

  --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建立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础上的一项社会制度,所以,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它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自愿”,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虽然《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可是,一旦当事人事后反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调解组织就无可奈何了。

  (五)基层人民调解员接受培训少,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效果差、效率低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然而,由于经费紧张,很少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不仅如此,现在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基层政法主任兼任,并且多数政法主任是由年轻人担任,由于基层干部的工资低,待遇差,费用报销难,不少年轻的调解员任职时间不长就外出打工挣高工资去了,所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变动十分频繁,这就造成了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工作能力难提高。所以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不少基层人民调解员不会做调解笔录,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有些调解员在调解时说不了几句专业话就“卡壳”了,有些人民调解员经常被能说会道的当事人驳得哑口无言,所以调解效果差、调解效率低。

  二、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牢固守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围绕党和国家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的工作大局,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1,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还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还要切实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为基层人民调解员排忧解难,要及时为他们解决办公经费,真正落实他们的工作补贴,要让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放下思想包袱,心情舒畅地全力以赴地投身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

  2,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乡镇司法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要通过长期多次的业务培训,来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员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纠纷的效果和效率。

  3、建立民间纠纷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应拿出专门经费,对重大疑难纠纷证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及相关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还应对重大疑难纠纷的重要证人的作证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消除证人作证“吃亏不讨好”的现象,以此来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从法律的层面有效地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不高的难题。然而,目前各地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宣传还不够,基层干部和群众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可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避免再次发生纠纷的有效途径。所以,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通过会议、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措施,从而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5、健全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人民调解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很难操作,所以,司法部或省司法厅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以往的各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后予以公布,作为对《人民调解法》的补充,如对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代表人数应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参加调解的人员过多过杂而影响调解效果的情况发生。再如应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时必须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必须建立调解档案,以避免事后当事人翻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调解组织无任何文字依据而无法做相应的工作。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了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就能够顺利地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就能够更快地迈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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