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工作廉洁自律(6篇)

发布时间:2023-05-04 08:55:05

篇一:税务工作廉洁自律

  

  税务廉洁自律总结

  税务廉洁自律总结2016-11-09浏览:分享人:李云海手机版

  税务廉洁自律总结

  2016年,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市局、县纪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为主线,围绕国税工作中心,认真落实总局“36字”总要求,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八大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任务,促进了全局工作协调、持续发展。

  (一)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一是借“第十四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的开展,组织干部上了“两堂廉政教育课”,即,邀请县纪委领导作廉洁从政专题辅导;邀请县检察院领导用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二是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干部集中观看了《失德之害》、《偏离坐标的人生》等警示教育记录片,提醒每位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三是开展廉政文化三进活动,即,在县局机关办公楼悬挂图文并茂廉政书法、绘画50余幅;各税务分局(局)都在办公楼、庭院制作、贴挂各具特色的廉政文化绘画30余幅;向全县国税系统干部家属发放了家庭助廉倡议书,号召每位干部家属发挥家庭助廉的特殊作有用。四是利用“周四学习日”,进行道德模范讲堂教育,学习先进人物1/1的模范事迹,使每位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今年2月在全县国税工作会议上与所属17单位签定201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并对考核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以及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继续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继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八大工程”要求,召开了全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传会议,传达了省市局和县委的党风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部署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为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认真贯彻“八项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我局从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入手,并坚持把明察暗访常态化,大力整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风”问题。

  一是深化学习提认识。借助县局域网、周四学习日、职工大会、局办公会会前学习、中心组学习等方式,组织各层次专题学习9场次,参学600多人次,迅速把“八项规定”及省市局要求传达贯彻到每一名干部职工,让干部真正入脑、入心,深刻认识“八项规定”对转作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督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在实践中厉行勤俭2/1节约、廉洁务实。

  二是建章立制促规范。从实用性和操作性角度,修订完善了10余项管理制度,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实施意见》,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规范党务、政务、业务、事务操作行为。精文会,简接待,控车辆,杜绝铺张浪费行为,大力度营造勤俭之风,全年精减、合并各类会议工10场(次)。系统内车辆实行驾驶员定车定额考核,节假日公务车实行定点停放、封存管理,杜绝公车私用。

  三是督察暗访求实效。成立由人教、监察、办公室等科室组成的督办检查专班,不定期对局机关和各分局干部出勤、信访值班、禁酒令、办税服务厅领导值班、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不良苗头提醒整改,对顶风违纪的按照“三个一律”从严查处。今年,我们共开展突击检查、明察暗访9期次。

  (四)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廉政风险。2016年,我们按照《竹溪县国家税务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廉政风险防范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各个工作岗位和环节的具体职责,排查存在的廉政风险,通过前期预防、从而消除风险源。

  (五)不断深化“两权”监督。切实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过程监督,促进“两权规范”运行。一是对对个体定税、纳3/1税评估、税务稽查开展执法监察,促进了依法治税水平的提高。二是结合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处分规定》的精神,对干部选拔、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津补贴发放等敏感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三是深化了政务公开,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敏感的问题,利用国税门户网站、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栏及其它有效载体及时公开,以公开促廉洁。四是拓展监督渠道。8月9日,我局召开了第四届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来自县人大、检察院、民营办、县工商联、审计局、县工商局及企业和个体纳税人代表等行业10余名特邀监察员参加了座谈会,就国税部门行风、执法、服务、办税、廉洁等情况征求了意见,收集意见及建议15条。我们对收集的意见及建议进行了认真的整改落实。

  (六)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局党组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研究。班子成员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事,首先自己做到,要求下级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时刻不记忘发挥表率作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颁布后,我局党组迅速行动,班长带头将领导班子成员的大办公用房腾出作各科室集中办公室,自己搬到小办公用房办公,高度体现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七)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一是扎实开展行评“回头看”工作。制定下发了《2016年行评“回头看”工作实施方4/1案》,成立行评“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县局班子成员对各分局(局)实施联系督导等措施,促进了行评“回头看”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对违规人员查处决不手软。7月下旬至8月初市国税局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我局政风行风情况、办税服务情况、“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通过录音录像,真实反映了我局在纳税服务和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明察暗访情况进行了通报。我局对通报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组织学习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第三方明查暗访情况的通报》,观看了暗访录像视频,并责成纪检监察部门从严调查处理。整顿了干部思想干部工作作风,严肃了工作纪律。三是扎实开展“双评、双述、双联”工作。在出台《竹溪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健全行业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竹溪县国家税务局开展行业作风建设“双评、双述、双联”工作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组建专班,到分局、进企业、走乡村,开展,认真开展“双评、双述、双联”工作,为保持国税部门优良的社会形象筑牢了作风建设基础。

  2016年,我局将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为指针,继续开展“八大工程”建设,认真落实总局“36字”总要求,从制度建设入手,坚持教育先行,惩教结合的原则,大力加强党风、政风及行业作风建设,促进全局工作协调、高效发展。具体地说,主要做5/1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宣教倡廉”,引导“廉洁从税”。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创新宣教形式,增强廉政文化氛围。要借力“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反复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的学习,使干部的廉洁奉公意识入脑入心。

  (二)坚持“监督制约”,促进公正执法。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和“一案双查”,在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上,借助各种电子信息系统,大力打造“阳光税收”,促进公正执法;在行政管理权监督上,要借助《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颁布实施,从干部关心的人、财、物入手,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干部队伍活力。2016年,我们将在市局的指导下扎实开展1-2个监察项目。

  (三)坚持“纠风维权”,警戒远离腐败。始终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纠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拓宽纳税人反映问题的渠道,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的作用,积极参与政风行风评议,通过召开会议集中督导、深入实地检查问效等方式,大力加强行风建设,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纳税人利益,损害国税形象的违法乱纪行为,促进系统干部公正、廉政执法。

  (四)坚持严肃执纪,确保“政令畅通”。要认真贯彻6/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职能

  改作风优服务

  严纪律

  求实效的通知》,严肃执纪,改进作风。

  一是严明政治纪律,加强重大决策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和开展党员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引导国税干部增强宗旨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时时处处要有党和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定期不定期的对上级局、县纪委、县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肃查处。

  二是严明税收纪律,加强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有计划的组织税收业务人员,积极学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并督促严格落实。要重点对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税制改革、税收征管落实情况、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越权减免收人情税,防止寅吃卯粮收过头税,防止占压、挪用、混库、转引税款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是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要经常性的开展劳动纪律检查,督促干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扎实工作作风,遏制和杜绝迟到、早退、玩电脑游戏、串岗聊天和脱岗打麻将等不良现象。

  税务廉洁自律总结

  20**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在省、市国税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7/1“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以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

  1.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议精神,开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等知识的学习,以提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廉政防范意识。

  2.召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传达省、市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的精神,部署了20**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要求全体干部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一环节。

  3.开展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的主题教育。开展“正文风、改会风、转作风、树新风”廉政主题教育活动。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平平结合廉政主题教育,给全体干部职工上了一堂题为《人人参与、踏石留印转作风

  层层落实、抓铁留痕树新风》的廉政党课;纪检组长作了《学习十八大精神,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国税干部》的反腐倡廉形势报告。重新设计了楼道廉政文化,进一步将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具体化,有效促进党风廉政文化建设。

  4.根据县委统一安排在全局党员干部中开展“勤廉干事促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和开展会员卡清退专项活动。邀请8/1检察院领导作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辅导报告;召开税检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参加省局组织的廉政知识考试。

  5.根据中共新昌县纪委《关于在全县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建立行政审批服务队的通知》(新纪?2016?17号)文件精神要求,县局成立行政审批服务队。行政审批服务队以深化作风效能建设为抓手,以项目需求和群众需要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深化和完善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下乡服务、进现场服务等服务机制,并不断探索贴近需求、行之有效的新颖服务方式,使我局的税收工作为我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有为的贡献。

  1.落实谈话与诫勉制度,局党组不定期与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谈话,了解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征求对抓好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今年来共对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31人次。

  2.充分利用新昌国税廉情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干部的“三在”状态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有效监督。为了进一步发挥该系统的功效,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印发《新昌县国家税务局廉情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考核办法》和《新昌县国家税务局廉情预警信息指数测评项目及评分细则》。考核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地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强有力的促进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规范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在全局营造了“风清气正、求真务9/1实、高效和谐”

  的良好氛围。9月中旬市纪委书记对我局的这项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3.制定了新昌县国税局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干部的工作作风。

  4.抓好信访举报的查办。对县纪委和上级局转办的来信来访进行了认真查办,并逐一进行了回复。组织20**年以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情况专项检查自查。

  5.规范两权运行。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强化预算执行、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工作的管理监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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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税务工作廉洁自律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十五不准”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活动;

  (二)不准按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

  “十五不准”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广西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十项禁令

  一、严禁旷工和擅离工作岗位

  二、严禁上班时间打扑克、打麻将、玩游戏、炒股票和上网聊天;

  三、严禁在工作日中午或工作时间饮酒;

  四、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五、严禁参与任何场所、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及接受色情服务;

  六、严禁收受纳税人和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

  七、严禁以任何形式到企业和纳税户兼职或担任顾问;

  八、严禁借占下属单位、有工作关系的单位及纳税人的住房、车辆及其他财物;

  九、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干扰税收执法、违规干预办理案件以及基建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收受商业贿赂;

  十、严禁利用职权向企业和纳税人推销商品货物、介绍税务代理服务以及参与经商营利活动。

  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涉税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偷税、逃税、骗税;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和使用发票(包括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等。

  发现有以上行为,且涉及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臵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可向广西国税各级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通过全区国税系统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电话:

  (区号)966102举报;

  二是通过全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的录音功能向广西区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举报;

  三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站

  (网址:http://www.gxgs.gov.cn“涉税举报”模块“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信箱”进行网上举报;

  四是举报人直接到各市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

  五是通过书信形式将举报材料寄各市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六是对发票违法案件举报还可发短信至12300进行举报。

  (三)提倡实名书面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检举人的地址,税收违法线索、违法手段等相关书面资料。

  检举人进行检举,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诬陷、捏造事实,应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举人使用与其法定身份证件一致的名称进行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其他形式的检举为匿名检举。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

  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尊重和保密。

  涉税举报奖励

  一、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举报案件查结后,由负责查处该案件的市县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根据举报人对查处该案件的贡献大小、并对照相关规定向举报人兑付举报奖金。举报奖励执行每个案件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

  二、举报奖金必须凭举报人本人身份证领取;同一案件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或有贡献的举报人;两名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署名人代表)统一领取后自行分配。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以及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服务而进行的投诉。

  一、对税法宣传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政策和涉及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负有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发布义务的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未及时、全面向所辖区域内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解释存在错误的。

  二、对纳税咨询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回答其咨询的涉税问题不及时、不准确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未按规定时限给予回复的;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作出错误答复的;

  (三)属于本单位或者本岗位人员职责范围应予答复的咨询问题,采取推诿等方式不作答复的;

  (四)接受纳税咨询的税务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三、对办税服务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

  员的办税过程不够规范、便捷、高效和文明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在办理涉税审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税务机关对已受理的税务行政许可或者涉税审批事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的;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征收税款时,未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的;

  (四)税务人员的工作用语、工作态度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

  四、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投诉,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和实施税收管理的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向纳税人重复要求报送相同涉税资料的;

  (二)同一税务机关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一次以上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两次以上税务检查的;

  (三)税务机关未依照纳税人的请求,对拟给予纳税人的行政处罚依法举行听证的;

  (四)税务机关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收据;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按规定开付清单;或者对扣押、查封的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未按规定及时返还的;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推广使用的系统软件或者推广安装的税控装臵的售后服务质量不满意的;

  (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纳税服务投诉提交与受理

  一、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一般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提出。

  二、纳税人进行书面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材料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

  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姓名及其所属单位;

  (三)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

  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纳税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投诉的,也应说明前款(一)至(三)项内容,有条件的可以签字盖章。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投诉,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

  四、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五、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四)上级税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六、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二)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税务机关处理;

  (三)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应分别适用相关规定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七、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登记制度,记录投诉的收到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内容。

  八、对符合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机关审查受理后,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不予受理的实名投诉,应填写《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书面反馈纳税人。

  九、税务机关收到投诉后,未按规定的期限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十、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应由下级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

  十一、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由其共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受理。

  十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公布负责纳税服务投诉机构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与纳税服务投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为投诉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

  92010?11号)

篇三:税务工作廉洁自律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四川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

  一、严禁收受、索要、借占税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吃请或其他消费。

  二、严禁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推销货物、介绍经营业务从中获利以及违规为配偶、子女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便利条件。

  三、严禁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故意拖延、推委办理税务事项。

  四、严禁为纳税人偷、骗、抗税出谋划策、隐瞒实情和出具伪证。

  五、严禁在公务时间、公务场所或与税收行政相对人打麻将~以任何形式赌博敛财。

  本禁令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工作人员。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辞退或开除公职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

  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追究形式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第八条

  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

  第九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能消除影响的~就及时消除影响。

  第三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十四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

  ,一,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

  ,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五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

  ,十一,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

  ,十三,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第十六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一,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内设臵或者修改金税卡时钟的,

  ,二,金税工程各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未及时、准确的,

  ,六,未按规定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

  ,八,未按

  ,十二,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七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

  ,七,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八条

  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

  ,四,,五,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十九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责任人执法过错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同时并处经济惩戒。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二十条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

  ,四,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五,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

  ,二,有其他不予追究的情节或者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一,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承担责任的情节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同一年度内发生多起相同根据本办法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

  ,六,导致

  ,八,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追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职能部门分别组织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通过评议考核渠道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提供给法制部门进行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应

  当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

  法制部门还可以通过财政、审计、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等各种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三十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结合具体情况初步排查,对认为需要调查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案执法检查。

  第三十一条

  法制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存在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法制部门根据主管负责人或者局长办公会议的决

  ,一,对无过错或者不予追究或者免于追究的~制作相应决定,

  ,二,对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制作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法制等部门分别实施,责令待岗和取消执法资格的~自执法过错

  ,三,执法过错行为能够予以纠正的~同时责令撤销、变更或者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涉嫌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

  第三十三条

  被调查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

  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30日内作出书

  申辩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处理决定执行后~法制部门应当将全部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对发现执法过错追究线索隐瞒不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就调查人员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按其情节和性质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22日下

  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四:税务工作廉洁自律

  

  税务廉洁自律的句子

  1.税务工作是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工作,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2.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税务人员要始终保持廉洁自律,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3.税务人员要以诚信为本,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4.税务人员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5.税务人员要加强自我约束,以身作则,珍惜纳税人信任,保持良好形象。

  6.税务人员要注重学习、提高素质,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7.税务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税,强化风险防控,防止税收征管风险,确保税收安全、稳健、健康发展。

  8.税务人员要加强沟通、增进合作,提高协同工作能力,携手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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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税务工作廉洁自律

  

  税务廉洁文化

  税务廉洁文化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秉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廉洁的原则,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税务廉洁文化建设是全面从严治税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廉洁、高效、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必然要求。

  税务廉洁文化的核心是“廉”,廉洁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也是税务工作的重要保障。税务机关要以廉洁自律为基础,秉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服务纳税人、廉洁自律”的工作理念,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干部的廉洁意识和纪律观念。

  税务廉洁文化建设需要全员参与,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分享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廉政素质和服务水平,推动税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税务廉洁文化建设中,还需要注重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审批监管、内部控制、考核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惩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保障税务机关的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廉洁。

  税务廉洁文化建设是税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需要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税务机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税务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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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税务工作廉洁自律

  

  税务廉洁自律的句子

  1.税务工作者应该在廉洁自律的基础上,恪尽职守,履行好税收征管职责。

  2.税收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来源,税务工作者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坚决维护税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廉洁自律是税务工作者的底线,不仅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还要注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税务工作者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推动税收工作的发展。

  5.税务工作者的廉洁自律,不仅是对纳税人负责,也是对自己事业的负责,只有坚守这一原则,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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