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检察院保密工作要点
简析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第一篇:简析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简析基层检察院
保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在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基层检察院也是一个重要的涉密单位,有机要、侦监、公诉、控申和技术等重要涉密部门和部位,保管着重要的涉密文件材料,这些保密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保护,不能泄露。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飞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给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带来许多便利,同时也对基层检察院中的保密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尤其由于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机制不完善、保密技术不强、保密意识淡化等,极易导致保密信息泄露,给检察工作带来损害。
一、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基层检察院的保密工作的总体形势较好,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对有效开展检察业务工作造成了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密意识有待提高
在当前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情况可以看出,还有许多检察干警没有充分的认识到检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对当前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认识不足、意识薄弱。当前基层检察院在保密意识层面存在的缺憾与不足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保密观念不强,认为本单位已连续多年未出现泄密事故,且检察系统网络已做到内外网隔离,从而放松了对泄密的防范,极易导致泄密后果的发生;(2)保密意识不强,一些干警对保密事项鉴定不清,对于检务公开中“保”与“放”的尺度把握不准。(3)保密观念陈旧。大部分干警清楚传统的保密要求,个别部门对保密的要求还仅仅停留在对文件材料实体的保管回收上。对高科技状态下窃密手段先进性的认识,对新形势下信息网络安全的表现形式认识不足、意识淡薄。
(二)保密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要不断完善保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保密工作法制化和保密管理规范化进程。基层检察院在保密管理方面尚存在欠缺之处,各院虽然都成立有保密委员会,但保密委员会人员责任笼统,不明确。工作中强调的多,督促、检查的少,发现的问题多而缺乏相应的惩戒手段,管理中失之过宽。
(三)保密技术力量薄弱
保密工作繁琐且工作量大,加之大多数检察院保密队伍知识结构老化,学习吸收信息化网络知识较慢,即便是新引进的技术人员,也由于工作经验匮乏,整体水平仍有待提高,难以及时发现泄密行为,维护检察信息安全。
(四)经费保障缺位
由于检察机关经费有限,且大部分的资金都用来开展业务工作,用于保障保密工作开展方面的资金相对较少,因此检察机关对技术力量方面的投入就更为稀少,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保密技术的整体水平一直得不到提高,导致安全隐患一直存在,阻碍了检察机关信息保密工作的前进步伐。
(五)保密手段有待创新
信息化时代信息高速传播,相应的保密手段也应创新。保密手段是建立在保密知识的基础上的,基层检察工作者在信息化条件下是否掌握了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知识,还存在疑问,这是因为,信息化条件下的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需要检察工作者们不断地学习、开拓。例如,移动存储设备的运用、电子文件的安全销毁、办公用电脑网络设备的防黑客手段等,都需要基层检察工作者们加强学习、研究,从而实现保密手段的创新。
(六)移动存储设备管理不够规范
单位虽然对移动存储介质是集中采购、配发使用、报废收回,但移动存储介质在使用者手中,尚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首先,发放过程不规范,没有严格的登记使用制度,存在一人多领、代领,具体发
给谁没有落实到人,使得介质的最后使用、检查、报废混乱,丢失严重;其二,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对移动存储介质性质上未作涉密和非涉密的区分,用途上虽作了公用和私用的区分,但不能严格遵守,因此,存在着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设备的现象,检察秘密随之游移于工作环境与私人环境之间,泄密的几率大为增加。
二、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对保密工作形式认识不足、保密知识缺乏
在当前形式下,保密工作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允许出现任何差错。面对快速变化的形势和检察保密工作遇到的新问题,一些基层院保密形势教育工作不力,保密教育也流于形式,导致部分检察干警认识不足,适应不及时。在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人员一般都是其他干警兼职的。这些人员从事保密工作时间不长,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和培训,对保密知识了解不多。开展保密工作的方式也较传统,缺乏系统的、深层次的保密知识和工作方式。随着科技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基层院的保密工作人员应用现代科技知识开展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的经验和方法欠缺,从而使基层检察保密工作陷入困境。
(二)保密制度不够完善
新形势下的检察保密工作要不断完善保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保密工作法制化和保密管理规范化进程。基层检察院缺乏完善的制度,或已经制定了规章制度却疏于落实,执行不力。
(三)对保密规律把握不准,保密方向不明
保密工作规律性是指那些影响保密工作效能的事物之间的内在的联系,它既存在于宏观领域,比如关于保密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检察保密工作的性质等;也存在于微观的领域,比如检察工作所应当遵循的控制知情范围、控制接触程度等管理的原则。这些基本规律,有的已经被我们所认识,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特别是在当前,保密工作正由传统的以依靠人的自觉性为主的管理模式向既依靠自觉性更依靠依法管理的模式转变。新的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密工作人员对保密
规律性的认识没有随之深化,对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出现了“不适应”,从而导致了保密方向不明确。
三、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检察保密工作是检察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从多个途径、多个角度运用多种方法、多种手段,推进信息化条件下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质量的提升。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干警的保密意识
一是增强领导对信息保密工作的熟知和重视程度。基层检察院领导必须牢固地树立“保密无小事”、“保守秘密,慎之又慎”的意识,将信息保密工作纳入到检察机关的重要会议中、工作报告以及各部门每年的绩效考核中,切实加强对信息化建设中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二是加强宣传教育。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通过教育了解有关知识,明确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防范,防患于未然。三是加强信息保密监管力度。对涉密部门要加大对信息保密检查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形式对部门和个人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使相关部门和干警认清保密隐患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提高落实保密规定的自觉性。
(二)规范保密制度
要根据保密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规范和完善各类保密制度,保证保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要在建章立制上下工夫。根据基层检察院安全保密管理需求和现状,制定既符合上级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保密制度,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统一标准,规范秩序,使保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保密工作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专业性强,综合素质要求高,不但要熟练掌握各类信息化技术,而且要熟悉检察业务的各项工作,能够比较精准地把握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重点。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纪律严的要求,把那些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调整充实到保密工作岗位上来,为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提供强
有力的人才支撑。
(四)加大投入,为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创造条件
加大保密投入,推进保密设施装备建设是应对高技术窃密手段的迫切需要,也是增强保密技术防范能力、实现保密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应根据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大对保密硬件设施的投入,增加必要的网络安全和监控设备、涉密计算机和专用移动存储介质以及保密专用检查工具等设备,从硬件上为保密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五)创新保密方式
随着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大量的信息在网上流转、共享,带有国家秘密的信息材料只要一进入计算机,就可能会泄露出去,原有的保密方式已不适用于电子数据信息的保密。我们应当将传统的保密措施与网络保密措施相结合。首先,做好涉密信息系统分析保护建设工作,实行涉密信息等级保护制度,切实提高涉密网络的防范水平,增强泄密隐患和泄密事故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
(六)严格管理移动存储介质
一是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健全相关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单位统一发放,并建立严格的登记、使用、销毁的台账。二是利用先进的软件和硬件技术加强移动存储介质安全管理。为满足国家规定的各种保密要求,基层检察院仅靠传统的保密措施,显得捉襟见肘,迫切需要选用一个功能强大、运行稳定的安全软件系统和相关硬件设备。四是密级标识。在一个合格的安全体系中,不同密级的信息必须保存在不同的位置或不同的存储介质上,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信息的安全。
总之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大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的保密工作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只要我们能不断地发现问题,积极寻找检察信息保密工作的解决之道,及时完善各项信息保密管理措施,不断提高整体技术标准,就一定能让检察机关的信息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第二篇: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抓干警的学习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预防和治理腐败方面,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诸多因素,一些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在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机构不健全。从目前情况来看,有相当的基层检察院只有纪检组,无监察室。
2、人员配置不齐备。大多数基层院只有纪检组长1人而没有配备纪检监察人员,属于名符其实的“光杆司令”,手下无兵,不得不依赖政工或其他部门,导致在案件的调查、对案件回访及涉检信访取证等一系列工作上被动。
3、管理体制不健全。《党章》规定对纪委机关实行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而实际情况是,同级检察院党组对纪检监察部门享有绝对支配权,难免在工作的开展上束手束脚,导致对检察人员监督力度乏力,对班子成员的监督就更难。加之纪检组长这个职位在有些基层检察院只是介于单位副职和中层正职之间,无论在行使职权上、还是在职级待遇上等等都处于尴尬地位,致使纪检组长本身主观上也不愿监督。
4、领导不重视。虽然纪检监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检察机关内部仍有部分人员甚至个别领导认为检察机关是以检察业务为主,纪检监察工作可有可无。
5、执法监督不全面。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重教育轻查处,重事后监督轻事前、事中监督。
二、提高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效率的对策
1、加强学习,改变观念,提高认识。
认真学习中纪委会议精神及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识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
患意识,把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改变现有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
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人员,一般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人员2——5名左右,最低不少于2人。根据检察系统的现实情况,一种方法是提高纪检监察机构在同级内设机构中的级别地位,提高纪检组长在党组中的地位。另一种方法是将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编制和人员福利待遇的发放收归上级检察院。赋予基层检察院独立决策,独立办案,独立处事的能力与权力,以便其更有权威地自如地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消除无权管人和不敢管人的被动局面,改变那种只有执行权而无决策权的现象。
3、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打铁先得自身硬,查处别人的正是自己要以身作则做好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较量十分激烈,纪检监察干部同样存在被拉拢、腐蚀的现实危险。因此,要把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始终扭住不放,时刻不能放松,配备干部要配高素质的干部,尤其要配强配好领导班子,用钢班子带铁队伍。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把这支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队伍。
4、多管齐下,采用各种方式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加强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应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灵活多样,抓住各个环节,多管齐下,以达到监督实效。
一是预防为主,以思想教育为先导搞好教育。对检察人员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是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现象的有力措施。在教育的内容上,要突出对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廉洁从检、党纪条规等教育;在教育的对象上,要突出对领导班子成员、新任职领导干部(包括中层干部)、重点岗位干部、初任检察官等教育;在教育的形式上,可通过采取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等方法;还要突出教育的重点时期和重点环节,硬化教育考核指标。通过教育来筑牢广大检察人员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减少违纪违法现象。
二是强化办案流程管理监督,堵塞腐败漏洞。强化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检察业务监督管理新机制。推行五项监督:一是对自侦案件进行备案监督。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填写《案件报告表》、《案件跟踪监督卡》;案件办理结束后,填写《执法廉政监督卡》,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审查。二是对办案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讯(询)问、搜查等重点环节,纪检监察部门派人有重点地临场监督。三是对已查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回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采取走访或发征求意见书的形式,向发案单位或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办案人员执行法律规定和检察纪律的情况。四是对有关案件进行调卷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和检举控告案件的案件材料,纪检部门派专人进行调卷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开展专项检查进行事后监督。通过一系列措施,促使检察人员“不愿为”、“不能为”、“不便为”、“不敢为”,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从而达到真正保护检察人员的目的。
三是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网络。加强内外结合的监督工作,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要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作用,主动请进来,组织他们开展行风评议、明察暗访、检查窗口服务、视察座谈等多种多样的活动;要走出去,对案件进行回访,接受、听取案发单位的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发挥本单位领导干
部的作用,加强检察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发挥检察人员的监督作用;还要充分发挥部门负责人的作用,主要应该强调他们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检察队伍监督和管理的工作力度。
四是“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各部门及分管领导对本人负责的部门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责。实行向上和向下承诺、述廉。一是“定廉”。每年年初都要根据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将其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负责人,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追究责任有依据;二是“述廉”。即建立起一种制度,由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定
期向上级和干警汇报通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抓工作落实的措施,检查考核的办法,收到的成效及存在问题。三是“评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部门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责任考核的重要方面。四是“考廉”。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把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作为检查考核重点,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工作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篇: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经过积极的探索与总结,使得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规范上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重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尽早建立规范具体的量刑标准,与法院一同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量刑建议
量刑情节
量刑标准
2010年10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确定下来。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工作对于制约法院量刑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量刑建议工作推行时间不长,检察机关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从其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的基本情况入手,对基层检察院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以期寻求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方法与路径。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结合具体工作经验及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行量刑建议工作细则(试行)》,对实行量刑建议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至此,该院量刑建议制度正式建立。
随着量刑建议司法实践的逐渐展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实施,该院也结合自身情况对相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量刑建议书模板,统一了量刑建议书的格式,使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完善。
由于该院规范了量刑建议书的提出程序及具体内容,将量刑说理纳入量刑建议书中,承办人在制作量刑建议书时需要将认定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写入,并进行释法说理,对于承办人提出的每份量刑建议,都需要报处长及主管检察长进行双重审批,因此发出的量刑建议质量较高。自全面开始实施量刑建议工作以来,该院针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十五类常见罪名,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在提起公诉时一并发出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率高达80%以上,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凸现出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二、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不重视收集证明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
准确量刑的基础是对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有全面而充分的掌握。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注重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事实,而
忽略了调查影响量刑情节的各种事实,同时侦查机关多注重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罪重的证据,而忽视了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材料。如在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侦查机关未将该和解协议调取,导致移送审查起诉的卷宗材料中没有证明此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
侦查机关对涉及量刑情节的证据调取不积极、不主动,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依据不足,从而影响量刑建议的质量。
(二)量刑幅度过于宽泛、量刑标准难以把握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虽然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十五种罪名的量刑作出了相应的操作规定,但其规定的量刑情节幅度过于宽泛,在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和根据量刑情节确定从轻、从重、减轻、减重的幅度三个环节都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而量刑情节本身内涵复杂、多样、不易把握,当一个案件中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确定各种量刑情节的幅度,如何确定各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影响,往往只能依靠经验和个人意识,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其直接后果就是可能导致相似案件却得出完全不一样的量刑结果。例如某人犯故意伤害罪,持凶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系累犯,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来对此案件进行量刑,则最低可量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最高则可量有期徒刑六年,面对如此大的差别,如何适当的量刑,只能靠公诉人依据经验去判断,这就给量刑建议的准确率打了折扣。
这种过于宽泛的规定,还容易导致在刑罚种类的选择上出现偏差,特别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关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选择上。以盗窃罪为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可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三种,至于如何选择,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目前实践中,基本依靠审判人员的经验来判断,这就使得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具有不确定性。如本院办理的两起犯罪情节相当的扒窃案件,因为法院审判人员不同,就做出了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种判决,这无疑给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造成了困扰。
(三)检法在量刑情节的认定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存在分歧
首先,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某些量刑情节,检察机关与法院尚存在分歧。例如刑法修正案
(八)中新增加的如实供述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必须从一开始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供述始终稳定一致,才能认定为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因为法律之所以对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的被告人从轻处理,主要是因为如果被告人从一开始就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使案件更加容易侦破,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而目前法院对此情节的认定却比较宽泛,凡是被告人有过有罪供述,并且当庭承认犯罪事实的,都认定为如实供述。这种分歧使得检法两家对被告人是否具有
某种量刑情节都存在争议,严重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其次,对量刑情节“从轻”、“减轻”的适用存在分歧。“从轻”和“减轻”在表述上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对于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却大不相同。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被告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而减轻处罚,则意味着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适用刑罚。目前,检法两家对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常常认识不同,这也导致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能被法院很好地采纳。
再次,量刑情节增减基准刑幅度的适用存在分歧。在《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增加、减少基准刑的幅度,如累犯情节,《指导意见》规定应当增加基准刑10%-40%,但如何判断这个幅度却缺乏具体的标准,在具体适用时,就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增加了10%,而法院则认为需增加40%,这种分歧就可能会导致量刑建议与实际刑罚的不符。
(四)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在实践中,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检察机关对此能够采取的监督制约手段却十分有限。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只有量刑畸轻畸重的,检察机关才能进行抗诉。实践中满足这样条件的案件少之又少,检察机关很难以判决“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
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法院判决量刑偏轻偏重情况,目前却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一般只能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一段时间内的同类罪名的刑罚适用不统一情况进行总结后,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公函,建议法院注意并纠正。由于这种建议和公函缺乏一定的强制力,法院是否回复、纠正,检察机关无从监督,并且即使法院回复表示接受,但是此时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对实际已经发生的个案已经无法产生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有关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针对侦查机关对量刑事实的调查不重视,有时可能会调查不全面,甚至有所遗漏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时,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可能会影响被告人量刑情节的一切事实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确保所有关于量刑的事实都被查清。在调查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时,要注意不光对法定量刑情节,也应当对可能影响量刑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要积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对侦查机关未能全面收集、调查证据的行为进行监督,切实改变目前侦查机关重定罪事实调查、轻量刑事实调查的状况。
(二)建立量刑数据库,细化量刑指导
只有遵循科学并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标准,检察机关才能根据量刑情节准确、客观地提出量刑建议。制定量刑建议标准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便是建立量刑数据库。故可通过对本地区近年刑事案件法院判决的量刑情况进行统计,形成量刑数据库,对各个罪名的量刑情况分别进行总结,统一认定量刑情节的标准,对各种情况下各种量刑情节对法院量刑的影响幅度进行分析,将可能影响量刑的情况细致分类列明,确定各种量刑情节在各种情况下分别增减的幅度,形成可供参考的比较具体可行标准规定。
为保证更加准确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有效地对法院的量刑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所遵从的量刑建议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检察机关在制定细化的量刑标准时,应与本辖区对应的法院进行深入的交流,就量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分歧进行研究商讨,达成统一的认识,以便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以后的工作中共同遵守,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工作的监督。
(三)健全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保障机制
为更好地对法院判决的量刑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与对应法院协商并签署相关文件,要求法官在庭审中给予公诉人充分发表量刑建议的机会,并在判决书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作出采纳与不采纳的回应,加强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这种说理应当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
采纳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特别是在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时,更应当详细说明不采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便检察机关在充分了解法院判决量刑的理由和依据的基础上,对量刑建议的准确性进行考量,如果确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有问题的,应引起重视,及时加以总结、予以备案;如果参照法院判决关于量刑的理由,仍很难得到判决确定的宣告刑,发现判决量刑确属畸轻畸重的,应当依法提起抗诉程序予以纠正;若属于判决量刑不当,但未达到抗诉标准的,则可以个案形式或类案形式向法院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机制,能够让法院在判决时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充分地予以重视,防止法官无视量刑建议,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量刑建议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保证司法公正并增强审判机关在量刑问题上的公信力。
第四篇: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是相当的少,即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细节规定,这些规定给基层检察院如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明确了工作程序,但由于这些规定还不够细致、具体,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工作往往大打折扣,成效甚微。接下来,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五年(2008至2012年)立案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2008年至2012年,我院共受理的立案监督线索共50件,平均每年收到的线索10件,成功立案监督5件,平均每年1件,这些线索大多说来源于受害人的控告。通过对我院近五年立案监督工作分析来
看,发现存在着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线索来源过窄,渠道不畅
从近五年来的数据来看,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受害人及家属的申诉、以及其他信访部门移送,平均每年只能收到10件左右的立案监督线索,来源过窄,且质量不高,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线索根本不涉及刑事而只是一些经济纠纷的上访上告案件,这些类型的线索根本没有价值。导致立案监督来源窄且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意识,有的受害人在事情私了后不再控告、申诉。二是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根本不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更加不知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权这一回事,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立案监督线索质量不高。
(二)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现象普遍存在
2008年至2012年,近5年时间我院成功立案监督5件案件,其中有2件案件至今尚未结案,久拖不决。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对此存在着抵触情绪,认为检察院的监督行为是在同自己唱反调,从而对立案监督的案件产生消极甚至是对立情绪,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消极不作为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通常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表现的很消极,这主要是由于他们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心里负担重、顾虑多。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主要对象是公安机关,而平时侦查监督科的干警与公安机关的干警接触较多,关系较为密切,因此在行使立案监督职权时,就会错误的认为这样是在扯朋友后腿,挑他们刺,因此,他们有时为了避免伤了大家和气,睁只眼闭只眼,消极行使立案监督权。特别是对于有领导打过招呼的案子,他们更是不愿办、不敢办。
(四)缺乏强制力,监督措施难落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
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这些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时应该怎样做,可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办时下一步该怎么做缺乏规定,即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这种情况就和我国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相似,只是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对于违法此义务后,相应的惩罚措施却没有。司法实务中,就有检察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却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也未立案。强制措施的缺乏导致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五)立案监督人员少,力量薄弱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相对其他业务科室来讲,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人员少、力量弱的问题。就我们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而言,侦查监督科总共有13人(包括两名书记员、三名文员),每年批捕的案件大约有2500件,平均每个干警大约每年批捕200件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已经占去了部门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专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人员力量的相对不足,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立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总的来说,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很多问题,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方面的原因。但本文认为造成此困境主要还是立法层面的原因,亟需从立法角度予以完善。因此,当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规定。
(一)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只有将对“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
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
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其职务活动,由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时,有权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刑事立案主体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对违法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整合资源,加强联动
首先,检察机关应该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工作,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公安机关将发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其次加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借助税务、工商、卫生防疫,药监和烟草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或已移送司法机关却未立案处理的案件,展开立案监督。这样既扩宽了线索渠道,又节约了办案资源。借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搭好的“梯”子使基层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更上一层“楼”。
(四)加强学习,进一步强化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专业性十分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的检察院还没有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科室,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在基层院干警来说业务还很生疏,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借鉴其他院的成功经验,多多组织相关业务的研讨会,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从思想上使干警认识到立案监督是当前也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是体现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培养干警立案监督的工作意识,把立案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侦查监督工作始终。
(五)成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没有一家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实际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这是刑事立案监督的组织保证。在监督工作中发
现,有些案件可能存在经办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本院反贪、渎检部门,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好的挖掘内部潜力,真正切实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五篇:浅析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办公室虽不直接参与办案,却与实现各项检察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大都包括办公室工作和行装工作两大块,如果能真正发挥办公室的参谋助手、桥梁纽带、综合协调、管理指导、后期保障等职能,对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一件很难做好的事情。对此,红星区检察院根据本院办公室的情况,分析当前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在编人员20人,设七科(局)一办。一办即办公室:在编人员3人,工勤人员3人。虽然人少,但事儿多而杂。要想真正把办公室的工作做好、做精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实际操作中,信息工作始终是办公室工作的龙头,而业务部门才是检察信息的生产地。工作中有的科室不重视信息工作,写点材料完全是应付本院的目标任务,不愿主动提供有价值的材料。存在靠办公室自己“单枪匹马”完成信息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信息作用的发挥。俗话说“办公室工作无小事”,任何细小的纰漏,都有可能产生不良的后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个不统一”即结构设置与上级院不统一。
市级以上检察院单设有办公室和行装处,对基层院的办公室工作和行装工作进行单独考核,因此基层检察院办公室既要应对上级院办公室对文件归档等工作的考核,也要应对行装处的考核。如果办公室主任稍有偏心或重点把握不稳,就会出现“丢了西瓜捡芝麻”,顾此失彼的现象。
2、“两个不高”即少数办公室人员素质不高、工作积极性不高。
从我院来看,经过人员调整之后,办公室成为全院人数最多的科室,人员也相对年青,平均年龄才30岁。办公室人员看来不少,但能真正达到提笔能写、开口能讲、遇事能办的人员相对较少,素质相对上级院不高。我院办公室除了主任外,其余全是工勤人员,而且办公室主任要负责管理全院的日常事务;管理文秘、行装等工作;还要独挡行装的日常事务,完成考核目标;更是全院信息工作的指导者,也是保密、督办工作的操作者;其余报帐、档案人员全是兼职。大量的信息、文秘工作就只有靠主任来带头处理。办公室作为综合部门,工作面宽事杂,而且一天到晚好像就在单位周围打转转,出去学习的机会少,额外补助少,取得的成绩又不像业务科室那么明显,干警进步问题没有其他科室快,因而个别办公室人员工作起来积极性不高。
3、“两个不稳定”即思想不稳定、队伍不稳定。
虽然大家都在一个检察院工作,但是重业务部门、轻综合部门的观点还是根深蒂固。从我院人员调整来看,除了主任由院党组确定外,其余基本没有人主动要求到办公室的,办公室对所管理的人员也没有选择的余地。特别是工勤人员总觉得没有什么发展前途。所以能到业务部门的都不愿意选择办公室,个别留下来在办公室工作的,思想也不稳定,不安心工作,不愿意为办公室多干事。对于已经在办公室干了几年有一些成绩的,都想到业务部门工作,有的干脆不愿意在办公室任职,因而办公室队伍存在极不稳定的问题。
二、解决问题的办法
1、高度重视办公室工作的作用,特别要突出检察信息参谋助手作用。一是必须从“办公室是院党组的左右手”的高度来认识办公室的中枢作用,克服重业务,轻办公室工作的思想。二是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帮助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他们要给矛工作上的配合。该提拔使用的要及时提拔使用,该表扬的要及时表扬,深化“争先创优”的思想,让他们认识到在办公室工作同样有出路。
2、提高对办公室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是多给办公室人员走出去学习的机会,开扩眼界,取长补短。二是在保留工作骨干要求的基础上,采取“轮岗”的方式交流、培养优秀人员,特别是对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使他们有机会接触和熟悉各科室的业务,在多岗位锻炼中增长才干,从而提高把握信息的全局性。对有能力胜任办公室工作的,既要压担子,又要创造条件,促其进步和成熟,由某方面的“专才”尽快成为办公室所需要的“通才”。
3、努力提高办公室的工作质量。即“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办案服务、为干警报务”。一是要提高信息的质量,加强对检察信息的深层次加工,确保方方面面的情况收集得起来,反映得出去,与领导决策贴得更紧。二是要提高服务质量。要发挥办公室人员服务的主动性,领会“以院为家”的深刻涵义,不管是检察干部,还是驾驶员、工勤人员,在对内联系还是对外服务的过程中,都要按规矩办事,服务到位而不越位,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树立一名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
篇二:检察院保密工作要点
检察信息保密制度
检察信息保密制度
1、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查、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须经本委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篇三:检察院保密工作要点
XX区人民检察院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涉密计算机密级标识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院计算机涉密信息标识管理,切实做好计算机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计算机涉密信息的管理。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标明相应的密级,按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最XX级标注。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存储涉密信息应按如下要求做好密级标识:
(一)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应分类存储。
(二)涉密信息必须标明相应的密级。
(三)密级标识分为“文件夹”、“文件名”、“文件正文”三级。
(四)“文件夹”、“文件名”的密级标识写在“文件夹”、“文件名”的后面,如:“报告(秘密)”、“关于
涉密信息的报告(秘密)
”。
(五)“文件正文”的密级标识统一标注在文件首页的左上角,格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如:“秘密★10年”。
第四条
保密办不定期对各部门涉密计算机密级标识进行检查。
第二章
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第五条
保密审查、审批是执行《保密法》的基本保障,本院保密审查、审批要始终坚持“自审与送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凡以本院名义对外宣传报道的新闻稿件,上网发布信息的,归口本院宣传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审批;论文发表、推荐先进、标兵、劳模上报材料等的其保密审查由拟稿部门、本院宣传部门负责初审,报本院保密办审查审批。
第七条
凡本院涉外活动、外来参观接待,接待承办部门必须在事前提出接待计划和议程安排,报本院相关部门和保密办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新闻单位、机构在本院拍摄图片、录像和新闻采访,须经本院宣传部门和本院分管领导同意,并由承办部门书面报本院保密办备案。凡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持上级主管机关保密部门批准文件,通报本院保密办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需开通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的,必须以书面申请,报经本院技术科和保密办审查会签,由本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条
凡经保密审查、审批后的文件、资料以及涉密活动安排,都必须按保密规定执行,严禁违规运作。
第三章
信息发送、传递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各类对外信息发送和传递的保密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发送和传递包括各类网络发布的资料、报表、电子邮件等。
第十四条
网站对外发布信息管理按与网站运行相关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发送和传递的保密审查由保密办负责,建立涉密信息审查登记。
第十六条
非涉密信息发送和传递的保密审查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信息发送、传递登记。
第十七条
需要通过检察专网发送涉密信息的部门,由承办人拟定密级,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保密办审核确认密级,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机要部门发送、传递。
第十八条
保密办不定期地对各部门信息发送管理进行检查,并纳入保密工作年终考评内容。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