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教育督导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28 08:35:04

【摘要】 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本文试图通过中美两国督导制度的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 督导;教育;制度;比较

【中图分类号】:G639.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4-0059-02

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受本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呈现出不同特点,在具体职能上也各具特色。良好的教育督导制度对教育的发展起重要作用。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教育督导制度与美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的比较,并结合当今世界教育行政体制的变化趋势,就我国教育督导发展问题略谈一点看法。

1 机构设置及职能比较

我国督导机构从属于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而分级设置,这是很明显的。近代以来督导机构就分级设置,清末颁布学部官制,定视学官12人,各省设“提学使司”,有视学8人,各厅州县劝学所设视学1人。在1931年后,国民党政府已经建立起从教育部到县教育局的一套督学机构,有了一支专门的督学队伍。建国后.我国在政府各级设有视导机构和人员,“文革”停止,而1981年起恢复。到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委颁布《教育督导暂行工作条例》中正式提出:“国家教育委员会设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具体工作”(第5条),同时规定:“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第6条)。

我国已有31个省、直辖市设立了督导机构,有90%以上的地、市设立了督导机构,有60%以上的县设立了督导机构。但从督导机构的设置这一点看,我国现在仅仅在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模式而已,并无创新和改造。

美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典型的地方分权。教育是“州的责任、地方的工作”,联邦对教育的管理作业甚少,教育督导主要由州、县、学区乃至学校承担。与我国相比,美国教育督导工作的主体扩展到了学校内部,出现了“督导校长、督导教师”之类的新概念。

2 督导人员的资格方面的差异

美国现有1.5万名督学,加上督学中心办公室的其它雇员,达7万人左右。据美国70年代初一项抽样调查表明,“督学”-般都有一定的课堂教学经历(平均为7.4年),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博士占15.4%,硕士占65.7%),而且大多数年富力强,精力充沛(首次任督学的年龄为36.7岁,平均每周工作为56.1小时)。

在我国,1986年国家教委督导司在北京召开督导工作座谈会,对督导人员的具体条件作了初步的规定,1991年4月,国家教委颁发了《督导工作暂行规定》,指出:督学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忠于社会主义事业。②受过高等教育或有同等学历,至少具有十年以上的教育工作经历,有-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教育思想端正,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育规律,有一定的教育领导、管理能力和写作水平。③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遵纪守法。④身体健康。

由此可见,当今世界各国都对督导人员的资格在政治素质、教育理论水平、学历程度、实践经验、工作作风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作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和规定,但略有侧重。

3 督导机构的职能、督导员的职责不同

美国和我国历史上以及现行的普通教育督导制度,概括起来督导人员的职责主要有:行政管理的职责,视察监督的职责,业务指导的职责,调查研究的职责,请示汇报的职责。督导人员的职责,与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紧密相连的。而尽管各国都主张督学根据地方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但对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国家,督导机关的职能、督导人员的职责就大有区别。

美国督导人员的督导职责就有所区别。由于美国的教育行政采取的是地方分权和领导体制,在教育计划、教学内容上是各州为阵。督导人员的职责更偏重于指导和示范。督导人员对学校具体工作的介入程度比较大,他们必须深入学校生活,参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与校长、教师、学生紧密接触,提供建议与帮助,以便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水平。

4 督导人员任免与权力方面的区别

督导人员由谁任免,以及教育行政领导体制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督导人员的权力大小。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广泛的办学自由,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用人市场来调节,就如同商品生产主要由市场调节一样。督学的职责,不是去限制、去监督每一所学校是否按一个模式办学,而是以教育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美国的督学不是“官员”(officer)而是“雇员”(employee)。《伊利诺斯州学校法》规定:“地方教委有权雇佣一名督学,在地方教委指导下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美国各级督导员,由一名督导长和若干名督导人员组成,督导长由教育董事会任命,而督导长手下的督导人员则由督导长指定一个专门小组任命。含有组阁的味道,能保证督导队伍内部的团结,提高工作效率。当然也可能因众人思考方法太一致而看问题不太全面。

按照《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我国督导员(督学)由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任命。这样显然相对于以前仅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好些,督学可以检查社会各方面是否尽到办学的义务,有权力对他们进行检查、监督。比如对乡政府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检查,以前乡政府对教委的人是不买帐的,现在督学由教委和上级政府任命,谁还敢怠慢!

5 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几点看法

基于上述比较,笔者认为目前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应注意如下几点。

5.1 进一步加强教育立法,强化以法治教的意识。民主化是当今世界的一大潮流,教育行政也是如此。教育行政的民主化从宏观角度上看,主要是加强教育行政的民主管理,促进教育决策和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以及体现公民参与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原则,教育行政民主化是奠定教育行政法律的基础。为了保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教育督导机构作为一个教育行政监察机构,必须保证它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的确立,除了由谁任命和督导人员本身的水平高低之外,办事还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持之有据,言之有理,才不怕你不服从、不接受。另一方面,督导人员必须认真学法。只有懂法,才能用法,不信口开河,言行才能符合党的大政方针和教育规律。有鉴于此,除号召各级督导员加强自学外,还应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督导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养和政策水平。5.2 加强教育评价研究和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价体系。没有相对独立于决策及执行机构以外的检查、监督和评估机构及其职能的发挥,不可能有真正科学意义上的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活动,也就谈不上学校教育的科学管理。为了对学校的办学质量、地方政府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价,就需要有比较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在进行定量评价即量化处理之方面,我国发展缓慢,除了督导人员本身素质低外,教育评价学科研究重视不足,教育评价学科体系适合我国国情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对中小学评估体系的设立缺乏严密的论证,科学性不足,部分地方是几个人按经验拟一个体系就开始实行评价,主观性太重。至于高校的教育评价,高校本身作为教学和科研的阵地,高校内部没有专门的机构,这不能不令人沮丧。建议有识之士结合中国国情,创设一个适合于不同层次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评价学科体系,让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对之掌握,使之能更好地配合督导人员的工作,产生“简谐共振”。

5.3 树立自我督导意识和学校设立督导校长与督导教师。由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督导人员定期不定期地对学校监督检查,诚然不失为一种方法,但这毕竟是外因。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外因在事物发展过程中虽然是重要条件,但起关键作用和主导作用的却是内因。因此,学校内部管理是影响一所学校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对于学校教学质量提高而言更重要,管理心理学告诉我们:让被管者参与对自身的管理,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自身的行为,达到很好的管理效果。

5.4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网络。督学人员作为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教育工作者,应当认识到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紧密联系。要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素质,只抓学校教育是不行的,必须要有系统观点,否则“学校筑堤防洪,社会放水冲坝”,总体效果必将事倍功半。建议督学人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协助地方政府、街道搞好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网络,才能使教育成果得到巩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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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文君.美国现行教学督导系统及其特征[J]. 比较教育研究.2007.07

收稿日期:200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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