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10篇)

发布时间:2023-06-25 10:35:05

篇一: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

  

  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情况

  《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核心是其代表了自然人个人身份特征,个人信息泄露后会使公民受非法干扰。

  我国十分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总则》与《网络安全法》均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中央网信办专门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突出强调了收集个人信息机关必须合法,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疫情防控下哪些主体有权收集个人信息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专业技术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3)街道等基层组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专业技术机构因传染病有关的调查或控制而收集相关信息不难理解,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予以配合。但街道等基层组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关于疫情信息的收集则容易产生争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虽然赋予相关部门信息收集权,但未明确界定何为疫情信息,街道等基层组织作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疫情控制措施的单位,应避免以疫情防控为名收集无关个人信息,如房屋产权情况、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等。同时,还应对已收集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泄露。

  另外,有关部门如需公民出示身份证,建议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1)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属于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一种,泄露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则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如信息泄露方与被侵权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已就违反保密义务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此时被侵权方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信息披露方主张违约责任。如“世界梦号佛山旅客信息泄露”事件中,如旅客信息是由运输方泄露的,则游客可以在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中择一行使。

  (2)行政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根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面临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网络安全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的,面临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面临拘役或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事责任,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为抗击新冠肺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同时,作为有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也应采取措施保护好已收集的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篇二: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

  

  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精编版)

  学校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

  1.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2.

  晨午检制度

  3.

  师生因病缺课缺勤追踪登记报告制度

  4.

  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5.

  传染病宣传和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6.

  心理咨询与干预制度

  7.

  外来人员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8.

  校园清洁与学习生活场所消毒制度

  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精编版)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使学校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统一、有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建立从各班学生到班主任,到校医务室,到学校,到主管教育部门的传染病疫情发现、登记及报告制度,教职工直接报告校医和学校。

  2.在疫情发生时,启动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应及时报告校医进行排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3.对因病缺勤的师生,班主任(年级长或教职工自己)应(必要时和家长联系)迅速了解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让其马上去医院检查治疗,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4.学校设立专门的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下列要求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5.当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疫情报告人应立即(在1小时之内)报告相关信息。

  6.发现个别师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疫情报告人应在1小时内报告相关信息。

  7.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相关信息。

  8.发现传染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被追究责任。

  疫情报告人:XXX

  班级报告人:各班主任

  年级报告人:各年级长(七年级:XXX八年级:XXX

  九年级:XXX)

  校级报告人:德育处负责安全工作的工作人员(XXX)

  校级疫情报告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XXX)

  校健康(医务)室:XXX

  XXX

  区派防控指导员:XXX

  XXX

  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精编版)晨午检制度

  为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病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防控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分管安全副校长为学校晨午检第一责任人,各科(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员工晨午检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学生晨午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当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启动该制度。

  3.充分发挥家庭的作用,学生返校前,家长必须对学生(教职工在家中)进行体温测量、检查,若出现发热、咳嗽、呕吐等症状,家长(教职工)应立即报告学校,并自觉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4.师生进入校园时,学校通过智能测温仪对进校师生进行体温检测,把好安全入校第一关。

  5.坚持每天由班主任通过测温枪负责对学生进行晨午检,负责检查本班学生出勤及健康情况;各科(处)室负责人每天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晨午检。

  6.晨午检中一旦发现师生中有发热、呕吐等传染病疑似症状者要密切观察,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员,填写《晨午检及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表》并将患者及时送往校留观室,并拨打“120”,联系学生家长,报告教职工家属。

  7.晨午检时间以外师生中发现有发热、咳嗽、呕吐等可疑症状者,全校师生人人有责任及时报告。

  8.坚持追踪及电话随访制度。各相关责任人对有关传染病疑似症状者,要每天追踪了解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并建议有关方面对与其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各班级、处室负责人要将患病师生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负责同志。

  9.实行疫情报告制度。各班级、各处室务必按照要求做好晨午检工作,相关责任人要将可疑情况30分钟内上报学校,疫情报告人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对疫情缓报、瞒报、漏报者,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精编版)师生因病缺课缺勤追踪登记报告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教体局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各班主任要严密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加强对本班学生的观察询问。

  2.对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其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并在班级安全日志认真登记,向学生家长报告;如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或疑似传染病等情况时,应将存在可疑症状的学生情况及时报告给校医室和学生家长。

  3.校医室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学生患病情况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在册。

  4.对因病请假离校的学生,在治疗后返校,班主任应主动询问患病情况和治疗情况。对经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传染病的学生,须查验治愈证明,并校医室备案,确定无传染性后方可上课。

  5.在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症状相似(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应立即报告校医室。

  6.校医室接到班主任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向校分管领导报告,并请求处置措施。

  7.教导处配合校医室对全体教职工进行常规的因病缺勤登记,发现有疑似传染病应登记,并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

  8.校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在立即前往现场,并采取合理处置措施。

  9.学校在接到涉嫌传染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由疫情报告人向属地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中心报告,根据区派防控指导员意见,决定是否拨打“120”请求处理。

  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精编版)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为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发生,早期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做到早隔离,早治疗,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校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1.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问询、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以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

  2.学校疫情报告人要督促各班主任逐一、仔细排查因病请假复课的学生身体情况,确保患病学生返校安全复课。

  3.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

  4.各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密切关注其健康状况,学生凭医疗机构痊愈证明方可返校。

  5.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因病缺课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6.凡在校学生患有传染病一经病确诊,需按《传染病防治法》应立即将学生送至相关医院,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不得继续在校上课。

  7.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相关医院开具复课证明。学生持此复课证明到学校,由校领导复查后,出具回班复课证明,方可进班复课。

  8.有传染病患者的班级应按照传染病法相关规定,应对传染病接触者进行相应的医学观察,并做好检疫期相关记录。

  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精编版)传染病宣传和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为普及传染病健康知识,维护师生安全,根据《卫生工作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指定本工作制度。

  1.学校要成立传染病宣传和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设立传染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德育处,具体指导学校传染病宣传及健康教育工作。

  2.各班级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健康教育活动,学校要督促各班级健康教育老师(主要由该班班主任担任)做到有计划、有课本、有教案,学校有检查、有考核。

  3.学校根据时间节点和疫情防控需要,选择适当时间开展全校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并由校团委安排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月活动。

  4.结合季节特点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学校、班级设卫生宣传栏(角),定期刊登有关卫生的知识。

  5.宣传和健康教育形式应多种多样。如黑板报、校园广播、健康教育课、宣传单页、宣传画等。

  6.做好各种传染病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师生学会辨别和远离各种传染病的能力,预防和治疗,使常见病的患病率逐年下降。

  7.加强对各种传染病的排查力度,发现疑似传染病的现象,学校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隔离,科学防范。

  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精编版)心理咨询与干预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对全体师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增强学校对师生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心理危机进行咨询与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特殊事件对师生及其家庭、学校、社会的伤害,提高师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师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心理咨询

  1.心理咨询的宗旨是辅导师生的心理卫生,帮助师生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服务好每一位师生。

  2.心理咨询工作者应对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档案予以保密。

  3.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咨询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心理咨询工作者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4.心理咨询工作者应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情绪波动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5.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在于指导来访者自强自立,做好心理疏通及纠正教育,以正面事例和正面引导促进其健康成长,解决心理困惑。

  6.对来访者认真负责,咨询结束后,需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表。

  二、心理干预

  1.干预目的:

  通过心理干预,提高师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难关,并掌握有效的应对策略,防止自伤、自杀或攻击行为等过激行为,从而优化师生心理素质,促进师生心理健康成长。

  2.干预原则:预防为主;及时预警;协调有序;反馈追踪。

  3.干预对象: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性格有明显缺陷者;以及因特殊事件如接触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患者引发心理问题者。

  4.组成人员:主管领导、班主任、心理辅导老师、校保安人员等。

  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精编版)5.工作分工:

  (1)主管领导全面组织协调指挥。

  (2)班主任了解信息、通知家长、稳定班级。

  (3)心理辅导老师现场疏导、干预,避免极端心理行为。

  (4)校保安人员维持秩序。

  6.心理干预程序:

  (1)心理危机发生后,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主管领导。

  (2)主管领导通知心理咨询室老师等相关人员到达现场。

  (3)按照分工迅速展开工作。

  (4)干预结束后观察和随访。

  7.注意事项:(1)问题心理危机瞬间发生,决策很重要,所有成员应绝对服从领导安排,避免拖延导致不良后果。

  (2)危机就意味风险,所有成员不能因干预无效而自责、内疚,要意识到干预的有限性。

  8.责任追责:学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心理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失职造成问题心理师生损失的,要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来说,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个人责任:

  (1)心理干预过程中需要某些人员协助而不服从协调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参与心理干预处理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救助时机的;

  (3)学校心理干预小组成员对心理问题学生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精编版)外来人员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杜绝各种传染病进入校园,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校传达室和保卫科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工作,并填写《进出校人员登记表》。来访本校教职员工务必与相关人员电话联系,确认后方可进校。

  2.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校检查、联系工作,门卫和当天值班人员应认真验看其工作证(介绍信),做好登记,并与带班领导联系。

  3.严格把守校门,拒绝一切外来推销人员进入校内。

  4.教师不得带外来人员进校,会客一般安排在校门口。

  5.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随意自由进出校门,如遇特殊情况,应凭班主任开具的相关证明经带班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6.重大节假日,外来人员未经带班领导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7.被允许进校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8.携带公物出校必须主动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后,方能离校。

  9.疫情期间进入校园必须佩戴口罩,服从学校管理,否则不得入校。

  传染病防控八项制度(精编版)校园清洁与学习生活场所消毒制度

  为保证师生的身心健康,做好校园清洁和预防流感、新冠肺炎等传染病发生后的消毒工作,防止各种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和蔓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校园环境整洁有序

  1.校园清洁。校内道路保持平整、黑化;校内道路、公共场所(含教室、办公室、各功能室等)保持整洁,干净卫生;楼道、扶手、栏杆应干净无积灰;校园公共场所放置有规范的垃圾桶,垃圾桶定期清理、杀菌,确保无恶臭、无异味。

  2.设施规范。学校围墙完整,校门端庄,校牌得体;校训、校风、学风等标牌要放在校园内显目位置;国旗杆、旗坛、板报、橱窗规范;教育方针、学生守则、学生行为规范等的摆设位置恰当。

  3.室内整洁。教学办公用房保持整洁干净,采光通风良好;

  教室内布置规范,课桌椅齐整;办公室摆设整齐清洁。

  4.厕所卫生。学校公共厕所为冲水式卫生厕所,厕所内无明显污垢、异味;在厕所设置有洗手设施,并配有洗手方法步骤图。

  二、卫生消毒

  1.消毒时间:每天下午放学后,消毒人员对学校教室、办公室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每周对校园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具体消毒时间根据天气情况由总务处定,正常情况定在每周五下午放学)。

  2.消毒范围:学校所有教室(地面、桌椅、门扶手等)、走廊、厕所以及手可以触摸的地方都要进行彻底消毒。

  3.消毒药品浓度配置:使用1:100的84消毒液或用二氯异氰尿酸钠每20克(1小袋)兑8000毫升水(浓度为0.05%)。

  4.消毒方式方法:开门开窗与喷洒、擦拭、紫外线消毒等相结合

  5.消毒员:学校指派专人负责消毒工作。学校分管领导监督、指导消毒员消毒工作。

  6.消毒记录:消毒员要每天将消毒情况填入《学校消毒情况登记表》。

  7.消毒物资的存放与领取:所有消毒物资由校总务处派专人负责存储、保管在通风、干燥处,实行购置、领取双人签收签出,不得代签。

篇三: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

  

  传染病管理制度(精选12篇)

  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1一、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在法定报告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向本市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简称疾控中心,下同)报

  告。

  二、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三、建立传染病个案登盲目产,按照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掌握其动态情况,做好追踪随访。

  四、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预防性用药。

  五、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六、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

  扫现与报告,配合疾控中心做好辖区内恢复期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七、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度,开展防治知识宣传,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咨询、检测、转诊服务;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随记、医疗救助;妥善保管工和档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八、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谎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部门和责任人,应严格追究责任。

  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2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设立疫情登记簿,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人,必须登记并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性肺炎、高致病性人感染禽流感或肺炭疽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向宝安区卫生监督所报传染病报告卡。

  3、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

  带者时,应于6小时向宝安区卫生监督所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4、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丙类传染病时,应于24小时内向宝安

  区卫生监督所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宝

  安区卫生监督所报告疫情。

  6、在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

  的控制措施。

  7、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做隔离观察处置,尽

  快作出诊断和转送综合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治疗。

  宝安中学

  20xx-9-7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每个教职工及学生均为法定疫情报告人,分管领导为学校责任疫情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均有报告的责任和义务。

  2、传染病防治报告程序。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及时查看,发现可疑病例应及时报告校长、通知家长。若有3人以上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县教育局和县疾控中心。

  3、坚持因伤病缺课登记和传染病登记,做好因伤病缺课学生情况反馈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及时报告,做到“四早”——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传染病控制措施

  1、对疑似传染病的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应马上采取隔离措施,安排在指定场所进行观察,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送医院治疗。

  2、密切跟踪接触疑似传染病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避免疾病的蔓延。

  3、对传染病人的居住场所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

  4、疑似传染病的病人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诊为传染病者,应及时休学住院治

  疗,待病愈并凭医院证明方可回校上课。

  5、做好学生健康档案及疫情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完整的学生健康档案。

  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4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确保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传染病信息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病种

  _、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_、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

  ……(.省略4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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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我院只报疑似肺结核(不必填专报卡),需填写传报卡、进行网络直报,并在备注中写明转诊情况。肺结核还需填写肺结核病人就诊及转诊单,并将传报卡和转诊单按时寄送北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报告程序与方式

  防保科承担我院的传染病报卡工作,负责报卡人员在接到有关科室传送的传染病或疑似病例时,按要求进行网上直报,并填写传染病专用登记本及传染病报告卡,同时负责通知相关临床医生在门诊日志上给予登记,并将传染病报告卡送院质监科。各首诊医生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各服务站、诊所能自行诊断的传染病可通过院内网络及时发送给防保科,由防保科负责报卡。

  四、报告时限

  _、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它暴发的传染病

  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应于_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本院防保科报告,防保科应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即北仑区疾控中心)报告。

  _、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部分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__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五、医院传染病报告相关科室责职:

  _、防保科:定期对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收到报卡后,首先需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并确定诊断是否符合诊断标准,对有疑问的卡片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查询与核对。

  _、各个医护人员: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不得隐瞒、谎报疫情。所有医务人员未经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散布相关疫情。不得将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等疾病的患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防保科承担我院的传染病报告工作,负责报告的人员在接到有关科室传送的传染病或疑似病人报告卡时,即按要求进行网上直报,并将传染病报告卡及时报送北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其他临床科室要求:各临床科室人员接诊时要认真做好门诊日志登记,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址、诊断、发病日期、就诊日期、初诊或复诊以及医师签名”,外来人员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则填写现住地址原籍详细地址,有条件的必须留下有效联系电话。要求具体字体工整易认。

  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5一、疫情管理原则

  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

  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防保科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研究疫情、院内管理、质量控制情况,并做好记录。

  防保科具体负责疫情报告的管理工作,实行网络直报,设立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工作。

  责任报告人:本中心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放射科和检验人员。

  报告、管理原则:谁接诊

  ……(.省略3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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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流行性感冒__.流行性腮腺炎__.风疹__.急性出血性结膜炎__.麻风病__.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__.黑热病__.包虫病__.丝虫病__.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外〕__.手足口病

  (二)监测传染病

  (_)卫生部和本市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

  (_)本市要求报告的非法定传染病:水痘。

  (_)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及其他不明原因传染病。

  (_)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要求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三、报告时限:

  (一)传染病个案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_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病办公室报告。

  责任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丙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规定须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诊断后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__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二)传染病暴发和流行报告时限

  本中心发现甲类、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立即报告院部审核,由领导电话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管理人员_小时内做好网络直报。

  四、报告程序:

  _.责任报告人在医疗诊治中如发现法定报告传染病病人(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或病原携带者时,应立即认真、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报

  ……(未完,全文共1438字,当前只显示8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61、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组织落实。组长:刘宁,副组长:孟树清,成员:万红、王菊、黄春莲、唐凤和各班主任。学校分管领导、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各班主任为日常管理工作人员。

  2、传染病防治宣传培训。学校对教师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培训,每学期至少两次,收集培训材料、作好培训记录。

  3、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学校利用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全校集会、红领巾广播、、主题班(队)会等形式,结合季节性、流行性等时机,在师生中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清洁、讲卫生,不吃不洁食品、无“QS”标识的食品,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等,提高学生的自我保健、自我保护意识。

  4、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工作制度,持之以恒地开展学生晨检查工作。

  5、加强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学校实行环境卫生、健康教育、食品卫生工作的分块负责制管理,实行环境卫生划区管理,明确职责,确保校园、教室等各责任区内清洁,无卫生死角。

  6、加强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按照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学校人口密集的特点,容易在师生中发生常见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痢疾肠道传染病等,由分管领导牵头,教导处、少先队大队部、体卫教研组长要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等健康教育讲座,定期出“体卫”黑板报。

  7、学校定期对校内通水沟、垃圾场、厕所、各室等进行消毒,并要求各室经常开窗通风,保证空气流通。

  8、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落实食堂管理的制度和要求,防止“病从口入”。

  9、学校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防接种查验制度。

  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7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

  学校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①规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②学校卫生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③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上报连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④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⑤学校发生师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⑥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①开展每日学生晨检工作,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②每周一次由卫生老师对全校师生健康、传染病发病及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定期巡查记录。

  4.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①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②按照“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健全和执行学校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学校教育网络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类事故,全力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年级、班级

  二、需要报告的事故包括触电伤害、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饮用水污染、安全伤害事故等。

  三、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发生的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班级、人数、家长姓名、单位、原因、主要症状、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四、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班主任、教研组长、任课教师、处室主任直至校长室,在获悉突发事(故)件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取得第一手资料,在处理过程中及时向校长室报告。

  2、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

  3、班主任、任课当事人、工作人员、校医、部门主任应积极主动配合校长室开展工作。

  4、事态严重的,校长室应在最短时间向区教育局、区政府报告发生的事(故)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班级、人数、家长姓名、单位、原因、主要症状、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等。事态一般的应在一小时内向区教育局、区政府报告。

  五、处罚

  1、学校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2、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的,严格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石灰窑小学

  20xx年9月

  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8一、控制传染源

  1、传染源包括病人、患病动物和带菌者。首先我们要熟悉各种传

  染源的特征及各种传染病的早期特点,制定出防治措施。

  2、严格执行儿童入园体检制度。

  3、严格把好晨检关,一旦发现患儿,就要早隔离、早治疗,早控制传染源。

  4、对传染病患者的接触者,采取早预防、早治疗、观察消毒综合性措施,彻底消除传染源。

  5、切断传播途径。不同的传染病采取相应的措施切断传播途径,以达到阻止传染病蔓延流行的目的。

  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9为了及时有效地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南金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幼儿园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园长z为我园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副园长z为具体负责人;各班班主任为疫情报告人,幼儿园其她教职员工、家长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联络员提供情况。

  二、疫情报告人职责

  1、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园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2、具体负责人负责指导卫生保健工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园幼儿的晨检、班级幼儿的出勤统计情况进行巡查;3、各班班主任(疫情报告人)负责全园卫生保健工作,每天两次对师生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晨间检查时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全日观察中发现传染病应立即隔离并报告园领导。凡发现法定传染病(甲类、乙类、丙类)、新发传染病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报告的传染病进行汇总后,向教育局、妇幼保健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需要报告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完整、清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将报告卡送到同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幼儿(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爱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在2小时内通知同安区疾控中心疫情报告人员。

  5、乙类传染病(除上述病种外),应在6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6、丙类及其他要求报告的传染病,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

  7、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幼儿园报告,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教育局、妇幼保健院、区疾病防控中心报告。

  五、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幼儿园建立幼儿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班主任发现幼儿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各班班主任要加强对本班幼儿的观察询问,如发现幼儿有发热、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在幼儿请假时认真登记,并将存在有以上可疑症状的幼儿及时告知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幼儿因病缺勤情况登记日志上,传染病流行时做到因病缺勤人数每天上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幼儿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幼儿园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幼儿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3、加强晨检,由值班教师负责对每个幼儿进行观察、询问,做到一看二摸三查四问,了解幼儿健康情况,对因漏检的幼儿,各班教师应及时反馈给保健医生。

  4、如果幼儿在治疗后返回幼儿园,教师应主动询问患病情况和治疗情况,如经正规医疗机构确诊为患传染病的幼儿,须查验治愈证明,并报告给园长,确定无传染性后方可入园。

  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101、认真执行卫生部颁发有关《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当同一班级的学生一天内有3个或连续3天内有5个以上学生有相似的发热等症状,学校需要在24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

  2、根据不同的季节与传染病流行情况,利用班会及板报等形式,及时做好传染病预防宣传工作。

  3、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晨检考勤。做好防护知识宣教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定期进行校园办公室和教室消毒。

  4、若发现传染病人,立即隔离并送医院治疗。并对所在的处、室加强消毒。同时上报中心校。

  5、在发生传染病的班级里,对有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宣传通过防疫部门进行预防注射。

  6.严格掌握隔离期,凡传染病人一定要在隔离期满后方能入校学习。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复学。

  7.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学校不举行大型集体活动。

  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111、加强幼儿晨检午检及全日观察,根据当地传染病流行情况对易感幼儿进行重点检查,以便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的“三早”措施。

  2、幼儿园已发现某一种传染病时,应停止对外进出幼儿,即不准收新幼儿入园,也不能让幼儿转园,对内不让幼儿升班或合并班,至检疫期满为止。

  3、控制传染源:很多传染病早期传染性最强,愈早管理传染源就愈能防止传染病蔓延。

  4、切断传染途径,防止病原体传染给健康幼儿,必须采取措施对病人接触处进行终末消毒。

  5、管理易感儿,对曾经与传染病有密切接触史者进行观察检疫,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被动免疫进行预防措施。

  6、幼儿外出或在家中接触某种传染病时,必须待检疫期满方可回园。

  传染病管理制度

  篇12幼儿园所是易感者集中的地方,儿童经常接触密切,一旦传染病传入,极易造成流行,必须加强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入园前健康检查。

  二、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如饭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水洗手,定期洗澡、理发剪指(趾)甲,定期换洗衣裤被褥等。

  三、定期检查炊事人员,厨房炊具食品卫生情况,确保饮食卫生。

  四、儿童活动室及卧室经常通风换气,地面桌椅干净整齐,消灭四害,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卫生环境。

  五、定期为儿童进行健康检查。

  六、认真落实托幼机构的有关各项制度。园所内一旦发生传染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七、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儿童及

  家长的自我保健意识。

篇四: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

  

  传染病登记、核对检查和报告制度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登记、核对检查和报告制度.一、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1、各科室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2、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3、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4、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5、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6、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7、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8、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9、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10、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二、传染病登记报告核对检查制度

  1、防保所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2、接到传染病报告的,卫生院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3、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三、传染病登记、核对检查和报告奖罚制度

  1、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②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③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计算机管理制度

  1、计算机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

  2、定期进行系统软件与硬件的维护,定期查毒,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3、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已正常运转的软件不得随意修改程序或相关参数;

  4、严禁未经检查的软件或数据文件上机操作或上网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避免病毒感染;

  5、妥善保管软硬件设备资料,外借资料应登记并及时收回;

  6、增强安全意识,注意机房防火.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开关和门窗安全;

  7、保持计算机室整洁与卫生,室内严禁吸烟和和放置.五、疫情资料管理保密制度

  1、做好疫情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疫情资料要存放于资料柜内并由疫情资料管理人员专人保管.2、未经卫生部和卫生部授权公布的甲类传染病疫情和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病例数不准在报刊公开报导.

  3、任何外单位人员来中心了解、采访有关疫情,需持有来人单位和区卫生局的证明,并经卫生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闻传媒机构的记者人员透露疫情.4、凡未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5、疫情保密性文件或资料的存档和销毁,应经领导批准,统一有关规定处理.6、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六、网络管理与维护制度

  1、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对下级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2、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资料向外网传递或转录.3、防保所负责各自的网络帐号、密码管理,并注意保密,不得将帐号和密码转告他人,也不得以他人身份登录网络.4、网络管理员要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各自的网络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网上信息资源进行严格管理.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卫生信息网或借助其联网计算机发布、传播反动、色情或有害公共道德的信息.6、严禁向网络上传来历不明或可能引发病毒感染的软件,系统管理员应定期使用公安部门指定的杀毒软件检测病毒.七、疫情安全管理与保密制度

  1、树立保密意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2、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应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措施,疫情资料要存放于资料柜内并由疫情资料管理人员专人保管,凡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

  3、网络管理制定访问权限控制,专人负责密码管理,超级密码定期更换;

  4、涉密信息须指定专人在专用机上处理,按密级要求采取相应加密措施并妥善处理存储介质的信息痕迹;

  5、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信息处理,应符合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要求.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①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②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

  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③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九、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十、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2、各级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传染病管理人员按规定及时上报.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管理人员要对上报的传染病及时进行审核,并定期对各医疗单位的门诊及住院日志进行督导检查,对漏报、迟报传染病的现象进行纠正.4、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8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甲型H1N1流感、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手足口病、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篇五: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

  

  目录

  附件

  1、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2、疾病控制科(防保所)工作制度

  3、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5、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

  6、传染病疫情直报员工作职责

  7、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制度

  8、传染病疫情自查制度

  9、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奖惩制度

  10、传染病登记和转诊制度

  11、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2、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14、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5、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16、死因登记信息自查制度

  附件1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全院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最新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2、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3、制定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人员职责、报告流程。

  4、协调处理本医院在疫情报告中遇到的特殊问题.5、对疫情报告管理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处。对在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2疾病控制科(防保所)工作制度

  1、疾病预防控制科(防保所)具体承担医院内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检查职能,负责组织院内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具体包括:传染病、地方病监测与防治、免疫规划管理、慢病监测与管理、死因监测与报告、精神卫生防治、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调查、卫生应急处置,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2、疾病预防控制科(防保所)在县卫生局领导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确保其真正得以落实。

  3、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地方病监测与防治、免疫规划管理、慢病监测与管理、死因监测与报告等相关知识。

  4、建立健全信息系统,能够与其他相关科室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实现与机构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网络连接。

  5、定期到各相关科室、村卫生室搜集相关信息,如:出入院登记信息,传染病报告卡,地方病、传染病、慢性病等相关疾病发病、诊疗、随访、转归等信息,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免疫规划相关报表等,并及时上报县疾控中心、卫生局。

  6、定期检查各相关科室、村卫生室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附件3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定时收集传染病卡片并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卡片或填写不规范的卡片要及时向填写人员查询、核对,准确无误后及时将疫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登记。

  2、对已报告的传染病卡片当诊断变更、死亡或误报时要及时做出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3、定期对已上报的传染病卡片进行查重,对重卡进行剔除。

  4、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5、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的疾病暴发、少见传染病和本地已消除的传染病的报告信息,立即上报院领导和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经疾病控制机构确认后,按照法定时限通过网络报告信息。

  6、疫情分析资料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使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动态。

  7、传染病报告记录资料要保存3年,网络直报的疫情信息和相关资料定期导出,制成电子文档双重备份。

  8、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资料分类归档保存。

  9、疫情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密码要一个月更换一次。

  10、对疫情信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附件4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3、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4、由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

  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6、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住院部临床各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薄,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疫情报告。

  7、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8、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9、本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附件5传染病疫情报告流程

  1、门诊部、住院部、检验科、放射科等有关科室接诊传染病患者时,首先进行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然后做好处置工作.2、疫情管理员每日两次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对卡片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正。

  3、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立即电话通知网络直报员,网络直报员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专家组确诊后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上报。

  4、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时,于24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5、发现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时,应当在24个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6、进行网络直报时,经查错、查重、订正后上报。同时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备查。

  7、传染病报告卡网络直报后,归档保留三年。

  8、每月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汇总,报医务处、业务院长。

  9、遇到特殊情况时,报告业务院长协调解决。

  附件6传染病疫情直报员工作职责

  1、传染病网络直报人员应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且熟习传染病疫情管理和网络直报业务,具备指导和培训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工作能力.2、网络直报人员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并录入直报系统;每月应对本单位传染病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向有关科室通报。

  3、网络直报人员在网络直报或上报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前,需先对本单位填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

  ①发现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情况时,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对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注,不再进行网络直报.②发现以下情况时,建议立即对报告信息进一步核实:

  Ⅰ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Ⅱ

  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Ⅲ

  发现同一种急性传染病在同一自然村、街道、集体单位(场所)一日内出现3例及以上,或一周内出现5例及以上.如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属实,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4、每周、月、季、年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认

  真执行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5、传染病报告卡应按编号装订,《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三年.6、网络直报用户帐号的正式使用密码,一般应在8位以上,并有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每月至少更改一次.网络直报人员未经上级系统管理员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网络直报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并避免在公共场所公开使用网络直报系统。

  7、按时参加辖区疾控中心召开的疫情例会制度。

  8、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传染病有关法规信息和知识。

  9、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附件7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和有关院科领导要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传染病知识培训,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2、对全院医务人员每年不定期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

  3、新入院的医生和实习生必须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4、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基本知识、诊断标准等。

  5、疫情管理人员和网络直报人员必须接受上级疾控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拒绝参加培训者按有关制度处置。

  附件8传染病疫情自查制度

  1、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自查由“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2、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时,在抢救处置患者的同时应及时、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时,要立即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4、传染病管理科疫情管理人员每日2次到门诊部及住院部等科室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登记本上签字.5、疫情管理人员须将传染病报告卡和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汇总定期报院领导小组。

  6、院领导小组组织院内自查传染病漏报外,配合县疾控中心进行漏报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主管院长,必要时通报全院。

  7、疫情管理人员应每周、月、季、年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8、院领导小组根据各科的漏报和传染病报告卡,以及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按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置.

  附件9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奖惩制度

  1、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2、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300元年终奖励,科主任50元奖励。

  3、根据传染病检查上报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年终100元奖励。

  4、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院部指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⑴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⑵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传染病管理科)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⑶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资金,并通报全员,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⑷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责任人年终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5、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附件10传染病登记和转诊制度

  1、门诊日志和登记本,包括门(急)诊、检验科、放射科等,对传染病病例,要详细记录就诊病人的基本情况,项目齐全,书写规范,14岁以下儿童必须注明家长姓名。初诊病人,注明“传染病卡已报",复诊病人注明“复诊”字样,首诊发现传染病人立即转传染科门诊或当地传染病医院。

  2、临床科室、检验科、放射科等必须建立传染病登记本,记录项目和内容与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本相一致,且在一定时间段内,二者人数相符合。

  3、传染病管理科应建立全院传染病登记本,对各科室报告的传染病病例信息,详细登记,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4、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将病例转到本院的传染病科.

  附件11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附件12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单位规章制度.2、用户应在运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定期杀毒;禁止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含有病毒、恶意代码、木马的程序或运行黑客程序及进行黑客操作.3、网络直报用户帐号的正式使用密码,一般应在8位以上,并有数字与英文字母组合,每月至少更改一次.4、用户严格按分配的帐号登录网络直报系统,查询和维护权限范围内的信息,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擅自修改和删除系统中的共享数据和文件。如发现自己录入的数据及权限有误,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报告。

  5、原用户调离网络直报岗位时,要注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原用户帐号停用,但不可随意删除,待原账号信息修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6、网络直报系统使用人员未经县疾病预防控中心系统管理员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网络直报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并避免在公共场所公开使用网络直报系统。

  7、用户如发现账号信息泄露,须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4小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在查明情况前,应暂停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同时对该账号所报数据进行核查。待确认没有造成对报告数据的破坏后,修改密码,恢复该账号的报告权限,同时进行书面记录。

  附件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传染病管理科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4、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医院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7、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8、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9、发现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4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对全院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对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最新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

  2、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3、制定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的制度、人员职责、报告流程。

  4、协调处理本医院在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中遇到的特殊问题.5、对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6、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惩处.对在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15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1、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后,须填报《死亡病例报告卡》,对死亡案例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并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并在死亡证明书上加盖公章。

  3、诊治医生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3天内,病案室应完成死因编码工作.4、网络直报人员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工作。在进行直报时要认真填写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单位;死亡信息: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直接死因、根本死因、与传染病相关的死因及不明死因)。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

  5、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6、医务处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附件16死因登记信息自查制度

  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的自查由“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2、责任报告人发现死亡病例时,应及时、规范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管理科室负责人员每日1次到门诊部及住院部等科室收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4、外,配合县疾控中心进行漏报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主管院长,必要时通报全院.5、院领导小组定期组织院内死因登记信息漏报、迟报检查。

  6、院领导小组根据各科室的漏报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情况,以及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奖惩和责任追究。

篇六: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1、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3、各科室的医护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4、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传染病诊断及转诊制度

  1、医院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2、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3、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组织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认,同时上报县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4、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非危重病人转到传染科(内科)归口治疗,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传染科进一步治疗。

  5、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不外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7、对肺结核病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归口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结核病人转诊三联卡.

  备注: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1、疫情管理、直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按要求进行本院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2、报告的方式:本单位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并按要求进行电话报告。

  3、报告的程序为:传染病病例的报告由首诊医生或其它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报告卡(按要求电话报告)—>疫情管理人员收卡、登记—>网络直报(需电话报告县CDC的按要求报告).

  4、报告病种和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同时,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等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3)对其它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进行报告.

  5、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

  (1)脊髓灰质炎,要由国家确认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2)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须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3)艾滋病,应由省级有确认权限的单位或实验室进行审核确认。

  6、每月29日前检查追踪上月和本月已报告病例卡片的诊断变化和转归情况,如疑似病例改为确诊病例或排除、未分型改为已分型、死亡等,要对原报告卡进行订正报告.

  7、在传染病漏报自查、检查和暴发调查中发现的未报告病例,要及时补充录入.

  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制度

  1、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及人员配置

  (1)配备专用计算机1台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工作;

  (2)配备2名工作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录入、初审及相关传染病管理工作(1名为专职);

  (3)有人负责本单位网络直报系统硬件与网络维护,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2、责任报告人填卡要求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完整的合格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包括初次报告、订正报告(含死亡订正)。医生填卡时,尽力询问病人的详细现住地址,得到病人的准确可靠地址,具体到乡镇、街名和门牌号。

  3、直报人员职责及网络填报要求

  (1)直报人员之一必须为疫情管理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性病、慢病、居民病死亡原因、症状监测等项工作的网络直报及电话报告工作;

  (2)直报人员负责每日的收卡、录入、初审工作.常规收卡上、下午各一次;常规录卡应在17点30分前完成;特殊情况立即录入,不得延误;

  (3)将“现住址国标”下拉框逐级选至乡镇级,以避免红卡的出现;如遇到现住地址不详的卡片,即作为市内、省内和省际流动人口处理:录卡操作时,在“现住址国标"栏逐级选中“不详”,并在“现住详细地址”栏填写“不详”或已获得的内容。系统会自动将此类卡片统计在本地流动人口发病数内;

  (4)若病人为学生,必须在患者单位栏内填写学校正式全称及班级名称,勿用简称;

  (5)艾滋病、HIV要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副卡;

  (6)妥善保管好用户编码及密码,确保直报系统处于正常、安

  全的运行状态;

  (7)纸质卡片是电子疫情资料形成的重要原始依据,要保留三年备查。

  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1、培训对象为所有医务人员、总值班人员.

  2、培训计划:每年对所有医务人员至少培训一次,新来人员在岗前培训时必须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相关内容培训。

  3、培训时间: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培训一次,新进人员8月培训。

  4、培训内容:根据需要选择性的培训《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修订版)》、部分《传染病诊断标准》等。

  5、考核:根据培训内容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答卷),不合格者需补考至合格为止。

  传染病报告资料使用和保存制度

  1、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保留三年。

  2、电子疫情报告卡、统计表等每月硬盘、软盘备份,全年光盘

  刻录存档。

  3、其它疫情管理资料也要妥善保存.

  4、对全年的疫情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职责

  1、搞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有分管领导、科室、人员。每月召开疫情例会一次,研究疫情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各种疫情管理制度,并认真实施。

  3、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疫情报告意识。

  4、健全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检验、检查传染病登记本等,备足报告卡,以保证疫情报告工作的正常开展。

  5、每月对全院进行一次疫情漏报检查.检查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住院病人登记本及传染病登记本、检验科的传染病检验登记本、放射科的传染病检查登记本.把疫情检查情况纳入医院全年目标考核体系中,并将每月疫情检查结果进行公布,按制度进行奖惩。

  6、负责对全院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核对、网络直报、登记、卡片保存等工作。

  7、负责对全院医务人员的传染病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对新入人员传染病知识的岗前培训。

  8、配合疾病控制中心的流调及采样工作。

  疫情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二、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且每月修改密码1次,如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制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查询.

  四、此管理制度适用于区CDC及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疫情信息帐户管理制度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疫情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管理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2.计算机要专人管理,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

  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辖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各防保站安装信息管理系统后,应对安装疫情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同时安装能及时网络升级的正版杀毒软件。

  4。为防止疫情信息密码失窃,疫情信息管理人员应每月进行一次密码更换。

  5。各医疗卫生单位、各防保站及疾控中心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月及时将查报系统卡片、月报以电子文档进行备份保存五年。

  6.县级及县级以下用户发现维护有误时,应及时向市级系统管理人员报告,再行更正.网络管理与维护制度

  1、卫生院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对下级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资料向外网传递或转录。

  3、防保科负责各自的网络帐号、密码管理,并注意保密,不得将帐号和密码转告他人,也不得以他人身份登录网络。

  4、网络管理员要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各自的网络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网上信息资源进行严格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卫生信息网或借助其联网计算机发布、传播反动、色情或有害公共道德的信息。

  6、严禁向网络上传来历不明或可能引发病毒感染的软件,系统管理员应定期使用公安部门指定的杀毒软件检测病毒.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制度

  一、为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防止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规定报告的传染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共计38种。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区疾控中心为责任报告单位,各镇办责任

  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同时镇办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

  四、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验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五、责任报告人在诊断传染病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六、对于传染病报告卡未及时报告、传染病漏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现场监测时发现漏报的应该及时或随时补报,按初次报告进行报告和录入。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注意信息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对外透漏或披漏任何疫情信息。

  疫情安全管理与保密制度

  1、树立保密意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2、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应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保密措施,疫情资料要存放于资料柜内并由疫情资料管理人员专人保管,凡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

  3、网络管理制定访问权限控制,专人负责密码管理,超级密码定期更换;4、涉密信息须指定专人在专用机上处理,按密级要求采取相应加密措施并妥善处理存储介质的信息痕迹;

  5、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信息处理,应符合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要求。

  网络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1、科室网络设备的维修由中心办公室制定专门机构负责维修处理,其他人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私自拆卸、自行维修。

  2、科室人员必须爱护网络设备及资源,上网人员必须正常使用网络资源,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严禁一切非法非常规操作。

  3、网络设备的财产管理必须有清晰的数量、型号登记记录,对于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设备,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借取和归还制度进行管理。

  4、严禁非上网人员或非权限人员异地、异机操作。

  5、对于使用过程中损坏、消耗、遗失的物品应汇报登记,并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预防保健科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1、每天到门诊部、住院部等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同时核实传染病报告卡漏、缺、错项,提醒报卡医生及时订正报告卡。

  2、按照要求登记“医院传染病登记本”,确保登记内容与传染病报告卡信息相一致.3、定期开展院内传染病漏报自查工作自查工作要有记录。对于自查工作中发现的迟报、漏报、错报问题,及时向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反映。

  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科人员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法规学习,并有学习记录。

  5、组织、参与医院传染病疫情知识的培训。

  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一、疫情管理人员定时收集传染病卡片并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卡片或填写不规范的卡片要及时向填写人员查询、核对,准确无误后及时将疫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登记。

  二、对已报告的传染病卡片当诊断变更、死亡或误报时要及

  时做出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三、定期对己上报的传染病卡片进行查重,对重卡进行剔除。

  四、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五、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的疾病暴发、少见传染病和本地已消除的传染病的报告信息、,立即上报院领导和当地疾病控制机构,经疾病控制机构确认后,按照法定时限通过网络报告信息。

  六、疫情分析资料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使主管领导及时掌握动态。

  七、传染病报告记录资料要保存3年,网络直报的疫情信息和相关资料定期导出,制成电子文档双重备份。

  八、传染病疫情管理相关资料分类归档保存。

  九、疫情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密码要一个月更换一次.

  十、对疫情信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篇七: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

  

  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

  1、医院防保人员及知情人员必须做好传染病疫情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疫情资料专人保管,专人负责。

  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甲类传染病疫情和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资料不得私自向媒体透露。

  3、任何外单位人员来我院了解、采访有关疫情,需持有来人单位和区卫生局的证明,并经我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接待;否则不予以接待,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闻传媒机构的记者人员透露疫情。

  4、凡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

  5、疫情保密性文件或资料的存档和销毁,应经院领导批准,统一按有关规定处理。

  6、疫情管理人员和查阅人员对档案内容要进行保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

  7、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病人保密,不得歧视病人。

  8、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

篇八: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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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情况》

  《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核心是其代表了自然人个人身份特征,个人信息泄露后会使公民受非法干扰。

  我国十分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总则》与《网络安全法》均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中央网信办专门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突出强调了收集个人信息机关必须合法,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疫情防控下哪些主体有权收集个人信息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专业技术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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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3)街道等基层组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专业技术机构因传染病有关的调查或控制而收集相关信息不难理解,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予以配合。但街道等基层组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关于疫情信息的收集则容易产生争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虽然赋予相关部门信息收集权,但未明确界定何为疫情信息,街道等基层组织作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疫情控制措施的单位,应避免以疫情防控为名收集无关个人信息,如房屋产权情况、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等。同时,还应对已收集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泄露。

  另外,有关部门如需公民出示身份证,建议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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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1)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属于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一种,泄露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承担方式则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如信息泄露方与被侵权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已就违反保密义务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此时被侵权方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信息披露方主张违约责任。如世界梦号佛山旅客信息泄露事件中,如旅客信息是由运输方泄露的,则游客可以在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中择一行使。

  (2)行政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根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面临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根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网络安全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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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的,面临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面临拘役或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事责任,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为抗击新冠肺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同时,作为有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也应采取措施保护好已收集的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内容仅供参考

篇九: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

  

  2023年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情况

  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状况

  强调了收集个人信息机关必需合法,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下面职场范文小编共享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状况,供应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网络平安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诞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核心是其代表了自然人个人身份特征,个人信息泄露后会使公民受非法干扰。

  我国非常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爱护,《民法总则》与《网络平安法》均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得

  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向他人供应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中心网信办特地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爱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突出强调了收集个人信息机关必需合法,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疫情防控下哪些主体有权收集个人信息

  (1)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及医疗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接受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限制措施,照实供应有关状况。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专业技术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务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务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

  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3)街道等基层组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气,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帮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朝气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扬传染病防治的相关学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医疗机构及专业技术机构因传染病有关的调查或限制而收集相关信息不难理解,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予以协作。但街道等基层组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关于疫情信息的收集则简单产生争议,《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条例》虽然给予相关部门信息收集权,但未明确界定何为疫情信息,街道等基层组织作为帮助有关部门实行疫情限制措施的单位,应避开以疫情防控为名收集无关个人信息,如房屋产权状况、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等。同时,还应对已收集个人信息实行爱护措施,避开泄露。

  另外,有关部门如需公民出示身份证,建议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违反个人信息爱护义务

  (1)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信息属于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一种,泄露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担当侵权责任,详细担当方式则包括停止侵害、消退影响、赔偿损失、赔礼致歉等。如信息泄露方与被侵权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已就违反保密义务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此时被侵权方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信息披露方主见违约责任。如世界梦号佛山旅客信息泄露事务中,如旅客信息是由运输方泄露的,则游客可以在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中择一行使。

  (2)行政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亲密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峻程度,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将面临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惩罚。《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峻程度,将面临拘留或罚款的行政惩罚。《网络平安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供应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惩罚。《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化、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供应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的,面临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法》其次百五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侵扰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供应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面临拘役或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事责任,将在履行职责或者供应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供应给他人

  的,属于从重惩罚的情形。为抗击新冠肺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照实供应有关状况的义务。同时,作为有权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也应实行措施爱护好已收集的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篇十:传染病疫情保密制度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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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健全规章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制度》等其相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建立和健全疾控中心疫情管理和报告制度,组织制定各项疾病预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督促检查与管理

  1、做好传染病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有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上报、审核、订正工作。

  2、传染病病例报告。责任报告人在首次发现或诊断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时,应立即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并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根据疫情需要,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将“传染病报告卡”与临床科室上报结果和检验科、放射科上报结果进行比对后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定期开展传染病的漏报检查,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时限的落实工作,必须做到各负其责,抓好各个环节。

  4、流动人员中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报告、精品文章

  处理由诊疗地负责。

  三、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1、利用单位内外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定期举办传染病防治知识专栏,根据传染病特点和季节性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发放宣传单,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知识和能力。

  2、计划全年给工作人员培训传染病知识,以提高全员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水平,加强传染病的报告意识。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方面的作用。

  3、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认真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防疫机构对本单位的疫情管理和报告的检查工作。

  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年01月10日

  传染病防治制度

  一、传染病报告信息实时监控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每天应登录系统,浏览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对其进行实时监控。

  2、疫情管理员必须每天至少2次登录系统查询,上、下午各一次。

  3、查询内容包括从上次浏览后到本次的卡片及其近期病例分布,精品文章

  查询有无问题卡片及霍乱等特殊、少见病例。

  4、关注有无聚集性病例,对可能暴发的疫情进行预警。

  5、每次查询后认真填写《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记录本》。

  6、对以上监控中发现的各种异常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反馈到各医院。

  二、传染病报告卡审核、查重、订正制度

  1、疫情管理人员每天上网浏览情报告信息,对报告的卡片进行查询、审核。

  2、审核时发现有问题的卡片要及时核对,确保疫情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每天至少上、下午各一次登录系统查询传染病报告卡片。

  4、对初次审核后诊断等报告信息有变动的卡片,要及时进行订正。

  5、定期进行查重,每天至少查重一次。

  6、以上审核、查重、订正中发现的问题均要向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传染病报告信息分析与应用制度

  1、每月对直报网中获取的疫情信息进行分析一次,并形成疫情简报,于每月15日前完成。

  2、每年对网报数据会审后,根据发病时间对全年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疫情报告。

  6、疫情管理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分析质量,注意核对,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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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错误。

  四、疫情报告与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制度

  1、定期对各医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定期开展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报告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3、督导的频次至少每半年一次。

  4、督导内容包括传染病的报告、管理、培训、记录及实际操作等。

  5下半年开展医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总结上报。

  四、疫情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1、直报领导小组由中心领导直接领导,科长负责管理,疫情室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共同做好全市疫情直报和网络安全工作

  2、疫情网络计算机必需专机专用,坚持保密制度。

  3、疫情网络计算机未经上级同意不得连入其它任何网络,禁止随意更改通讯协议和参数。

  4、疫情网络计算机发生故障,应首先报中心领导,由办公室安排维修,以免泄密。

  5、疫情网络计算机不得随意使用外来软件或来历不明的软件。

  6、疫情网络计算机应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坚持每周杀毒。

  7、网络直报信息系统必须每月更改密码,严防泄漏。

  8、定期对疫情直报网的数据进行备份,每月备份一次,年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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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年数据进行统一备份。

  9、备份的数据应包括传染病个案、统计分析报表。

  10、备份数据以xls文件形式导出,保存在光盘或系统盘以外的硬盘中。

  五、疫情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应确保24小时值班电话畅通。

  2、值班人员及时对网报疫情进行浏览审核,接到疫情电话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3、值班时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4、值班人员应及时做好各项值班记录。

  5、双休日、节假日实行疫情值班制度,值班工作内容与平时疫情管理工作内容一致。

  第二篇: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年

  月

  日人民政府令第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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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的预防、报告、控制、救治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类管理)

  本县对传染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对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乙类、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依据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针对疾病特点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四条(工作机制)

  本县传染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完善本县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制度,加强与周边地区传染病疫情通报和合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规划,建设和完善传染病防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传染病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落实传染病病人治疗减免政策和紧急收治所需经费;对医疗机构承担政府指定的传染病防治任务,由县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第六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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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计部门主管本县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公安、旅游、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之间定期通报疫情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突发疫情,共同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县内的传染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管理和处置、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监测、传染病规范诊断治疗、病例发现与报告、疫情处置、医院感染管理、业务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传染病调查员制度)

  本县探索建立传染病调查员制度。传染病调查员一般由经卫生计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医疗卫生人员担任。

  传染病调查员承担传染病病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传染来源,组织标本采集、消毒等疫情处置,提出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建议,制作传染病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情况报告等任务。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内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报告等工作,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疫情控制处置措施。

  精品文章

  任何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落实传染病主动申报和传染病自我健康管理,接受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避免造成传染病传播。

  第十条(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传染病防治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传染病防治公益宣传。

  第二章预防

  第十一条(传染病监测)

  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本县传染病防治需要,制定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实施传染病监测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传染病相关危险因素监测、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与病原学检测以及传染病监测数据收集、分析与报告等传染病监测工作。

  农业、林业、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本县传染病监测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监测方案,开展传染病病例监测,标本采集、运送与检测,监测数据录入、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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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禽、畜、水产品养殖、运输、交易和加工场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开展标本采集和运送工作。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应当实施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监测。

  第十三条(预警)

  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结果,开展传染病流行趋势分析,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报送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预警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传染病风险评估,统计分析传染病疫情和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县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规范设置接种单位,实施疫苗全程冷链和全程可追溯的管理措施。县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疫苗适用性遴选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疫苗的统一招标和采购。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程实施预防接种,落实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措施,保障预防接种质量和安全。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

  儿童、学生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和学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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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种。

  第十五条(健康要求)

  从事早教、儿童看护、护工、产后护理、家政等工作的人员,健康状况应当符合岗位要求。依法需要取得健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录用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并在录用后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劳务中介企业在介绍从事前款规定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查验其健康状况。

  从事第一款规定工作的人员出现健康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应当主动告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其治愈前,不得安排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等传染病预防)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应当落实下列基本卫生管理要求:

  (一)设立卫生保健机构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二)实施每日晨检、健康巡查,落实学生健康体检、预防性消毒和痊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

  (三)开展健康教育,将传染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第十七条(初、高级中学等的传染病预防)

  初、高级中学、养老机构、产后护理机构、供水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建设工地总承包单位、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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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制定传染病应急预案,落实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必要防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县相关规定的公共卫生设施,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得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县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管理)

  消毒服务机构提供消毒与灭菌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清洗消毒和灭菌器等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和性能检测;

  (二)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防护知识等进行培训;

  (三)按照国家和本县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四)对医疗机构的器械、物品、衣物和被服等独立清洗,对可能受到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应当先消毒后清洗。

  第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成立医院感染和消毒管理组织,遵守国家和本县规定的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范,使诊疗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对感染控制重点科室及医护人员落实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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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血液与血制品管理)

  从事血液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县药品管理和血液制品管理的相关规定,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经血液制品传播。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生物安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级管理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分类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疑似法定报告传染病或者疑似不明原因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样本保藏、运输、检测以及病例追溯、调查核实与报告等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疑似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病例样本。

  第二十二条(群众性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部门应当倡导公众养成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组织辖区内各乡镇和单位开展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疫情信息发布和舆情回应)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和防控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传播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相关信息。

  卫生计生、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传染病相关的舆情收集,针对舆情信息动态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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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报告、控制与救治

  第二十四条(传染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辖区内医疗单位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法定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发现其他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时,应当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单位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辖区内医疗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调查核实)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辖区内医疗单位接到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当组织传染病调查员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的要求、流程与时限进行报告。涉及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控制处置)

  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传染病疫情,并提出启动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的建议。卫生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对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传染病疫情的处置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史资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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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落实传染病控制相关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传染病病人诊断治疗,按照隔离技术规范,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等措施,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医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落实病人管理、密切接触者健康管理、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和消毒等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单位疫情处置)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单位应当督促患有传染病或者出现疑似传染病症状的人员及时就诊,接受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单位等开展有关传染病的调查和处置,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

  学校、托幼机构等发生聚集性传染病疫情或者疑似聚集性传染病疫情时,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托幼机构等落实现场消毒、传染病病人就诊、密切接触者健康管理、家长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等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学校、托幼机构等的传染病疫情控制进行指导;必要时,应当向学校、托幼机构等提出停课等防控建议。学校、托幼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发生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其他传染病时,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接受隔离治疗;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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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传染病救治机构)

  本县传染病医疗救治机构为县人民医院。

  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县传染病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和设置感染性疾病科以及发热、肠道、肝炎等传染病专科门诊和专科病房。

  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专科门诊和病房应当合理设置,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治疗药品、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预检分诊)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主动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经预检不能排除传染病可能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传染病专科门诊就诊,同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传染病救治)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进行规范诊治,不得拒绝救治,并根据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上报救治情况。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对不宜转诊的危重传染病病人,应当就地治疗并组织专家会诊,同时做好传染病防控措施。

  传染病病人转诊时,需要使用专用救护车辆的,应当落实人员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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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和车辆消毒措施。

  第四章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体系建设)

  本县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级三级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根据辖区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实际需要,落实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队伍建设)

  本县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加强与完善传染病防治以及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管理与保障制度,健全关键环节工作岗位设置、激励补偿、职业防护、职业规划和培训培养等人员管理机制,创新人才使用政策,保障队伍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县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以及工作任务等情况,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传染病防治相关机构必需的传染病防治人员编制。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控队伍能力建设,规范管理,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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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物资保障)

  本县建立必要的传染病防治设施设备储备制度,储备传染病防控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设备、调查控制设备装备和用具,配备应急处置车辆。

  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控制传染病等相关药品储备和调运机制,保障必要的药品供应。

  第三十五条(社会参与)

  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团体、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购买传染病防治相关服务的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信息。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患者治疗减免政策)

  对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实施隔离治疗的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在指定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实行社保报销治疗。

  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特定传染病,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治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

  县卫生计生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特点,实施分类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中,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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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指引性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责任)

  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未查验健康状况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劳务中介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健康状况义务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未实施每日晨午检、因病缺勤等措施的处罚)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学前儿童看护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实施每日晨午检、因病缺勤、健康巡查或者未落实学生健康体检、预防性消毒和痊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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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对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处罚)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空气、水质、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县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重点单位未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等的处罚)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和实施疫情报告人制度,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未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定期对清洗消毒和灭菌器等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和性能检测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本县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的器械、物品、衣物和被服等独立清洗,或者未对可能受到传染病病原污染的物品先消毒后清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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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其他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服从强制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措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个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捏造、传播或者擅自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属地化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管理。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医院一、组织机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成立由主管院长、医务处、疾病预防控制科、感染管理科和临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院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

  疾病预防控制科(以下简称疾控科)是医院传染病信息管理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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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科室,配备疫情报告专用设备,设立专职疫情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员),负责疫情管理、督导和网络直报。各相关科室质控员为传染病兼职管理员。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医务处、疾控科和各科室质控员在我院传染病管理工作中形成四级管理网络。

  二、管理原则

  (一)责任报告人。本院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二)传染病疫情按照“谁接诊、谁报告”的首诊负责制原则进行传染病报告。

  (三)疫情报告质量纳入医院质量控制责任目标管理。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全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情况进行常规化督导,对违规行为照章处罚。

  三、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

  (一)门诊日志监测门诊日志由门诊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定专人对门诊日志进行日督查,质量目标达到门诊日志登记项目的及时性、客观性、完整性。

  门诊日志中传染病患者登记质量指标由传染病专职员负责督查,在上述质量目标基础上重点突出对疫情报告时限和疫情发生详细地址的督查。

  (二)传染病登记管理

  预检分诊处、感染性疾病科要建立传染病患者登记册。要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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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齐全,地址详细,处臵去向明确,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无逻辑错误。

  病房化验室建立传染病阳性登记册,按法定时限报告传染病。门诊抽血室实行传染病化验单询登制,对门诊患者中的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进行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询登后,方可发放检查报告单,并及时填报疫情。

  疾病预防控制科建立传染病信息专册,专职员对全院传染病信息管理实行责任分工制,按照分工对全院传染病信息进行分类专册登记,对责任科室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导,以电子或纸质督导书形式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跟踪督察改进情况直至整改到位。督导过程记入工作日志存档。

  (三)疫情报告管理

  对法定传染病进行疫情报告是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

  1.门诊(病房)医师对其接诊的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患者无论初、复诊均要及时填写电子《传染病报告卡》,通过内网系统报告。传染病专职员随时浏览门诊日志和病房出入院登记,发现传染病信息要立即进入核审程序,及时网络直报。

  各科室质控员要筛查本病区每份出院病历,对出入院诊断为传染病的病历应落实主管医生进行传染病上报。协助专职员对本病区传染病信息管理问题落实整改。

  2.甲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精品文章

  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或其他罕见传染病和不明原因肺炎、群聚性疾病,首诊医生要立即电话报告疾病预防控制科并详细登录患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科接到电话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医院进入甲类传染病处臵流程。

  3.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要具体、客观、真实、准确。填写项目齐全,不得涂改、不得有缺项。地址要求:城市准确到门牌号,农村准确到乡、村、组。14岁以下的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联系方式、和学校或幼托名称及班级。

  四、感染性疾病科的管理

  (一)感染性疾病科设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疱疹门诊。按照国家相关建制及内部构造要求保持相对独立,具有诊疗、取药、检验、放射、收费、留观、护理治疗等一体化功能设臵,高效救治传染病患者,防止院内感染。

  (二)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由感染性疾病科按照疾控部门及院内感染管理部门相关标准进行传染病的处臵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感染性疾病登记手册。

  (三)腹泻患者要求粪检率(指霍乱弧菌培养)达到10%,疑似霍乱患者粪检率达到100%。

  (四)感染性疾病科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全科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消毒隔离技术、传染病规范诊疗技能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落实岗前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制度,不断提高全科人员传染病诊治能力和自我保护技能,确保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具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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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的应急状态。

  (五)感染性疾病科质控员负责督办、落实疾病预防控制科反馈的问题及整改建议。

  五、传染病患者管理

  (一)对于确诊的传染病患者,按照传染病转诊程序转至感染性疾病科或上级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对疑似患者要在感染性疾病科实行隔离留观,在留观期间按照传染病管理要求进行严密观察和处臵。

  (二)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实施必要的消毒处理和无害化处臵。

  六、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

  (一)疾病预防控制科制定传染病防控知识年培训计划,配合医务处、人事处、院办具体实施。每年对新职工进行传染病法律、法规、防控知识技能和疫情管理培训和培训效果考核评估。相关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地点、时间、考核试卷、参考人员签字、现场图片)整理存档。

  (二)各临床、医技学部或科室主任应针对本科普遍存在的疫情管理问题适时进行强化培训,疾病预防控制科针对具体问题适时入科进行培训,所有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七、处罚传染病报告质量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于《传染病报告卡》缺项、涂改者扣罚50元;对于传染病(或疑似)患者及因病死亡病例不登录、迟报者扣罚100元;漏报者扣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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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瞒报和经发现催报后仍不报告者扣罚500元。同一当事人或科室存在多种违规行为者,可并罚。

  传染病疫情管理质量纳入医院绩效考核,按考核标准进行扣分、排序。

  由于漏报、瞒报造成传染病疫情扩散和流行者,除对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责任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篇: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为全面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特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校疫情报告工作。

  三、建立健全学生晨检和因病缺课追查登记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学生晨检和因病缺课追查登记工作。

  四、建立学生健康体格检查制度,建立相应的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体质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强学生体质。

  五、建立教室、学生宿舍、教师办公室、公共厕所等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

  七、建立健全学校健康教育制度,普及学生卫生防病知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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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意识,转变卫生观念,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八、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明确职能职责,一旦发生疫情,及时、妥善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

  第五篇: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福山小学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开展经常性的预防传染病宣传教育,定期出有关疾病预防知识板报,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

  3.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

  4.加强学校饮用水和生活用水的管理,确保给学生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因污染水源引起的传染病流行。

  5每年对小学入学新生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督促学生家长带学生到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地段医院补种疫苗。

  6.教室、宿舍、会议室、阅览室等人群密集场所保持良好通风透气,使用空调的场所定期清洗空调滤网和开窗通风透气。

  7.制订传染病预防控制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8.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学校疫情报告,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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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报告职责,不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学校一旦出现传染病疫情,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速度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疾病控制中心、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治、隔离、消毒、转诊工作,并做好病情登记。

  9.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把晨检作为检疫时间。对校内疫区进行消毒处理,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易感人群和密切接触人群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根据疫情变化趋势,暂时停止大型集会,或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暂时停课;严格控制疫区转入或转出的学生。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学校班主任马上向政教处主任报告,学校在24小时内向属地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或疾控中心)报告。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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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山小学

  xx年3月

  福山小学

  传染病管理制度

  xx年3月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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