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2022-07-02 15:35: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全文完整)

 

 - 1 - 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抓好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切实减轻疫情对生产生活经营秩序带来的困难,全力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渡过难关,根据上级政策文件,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减免房租费用。根据《关于印发 2022 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 2022 年度 3—5 月份租金。鼓励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在协商的基础上,为租户免租、减租、缓租。

 第二条

 减免水费。对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的个体工商户,经属地出具证明后可免收 2022 年度 4—5 月份水费。

 第三条

 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免征 2022 年度 4—5 月份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第四条

 金融贷款扶持。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贷款利率最高可优惠 1 个百分点。对连续两年缴税 12 万元以上,开票销售收入 300 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可办理不高于 200 万元的信用贷款。

 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变更授信品种、调

 - 2 - 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做好资金接续。

 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免收抵押评估费,提升流水贷额度由100 万元提升至 300 万元。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成本,最低执行年利率 4.35%。

 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降低 0.2 个百分点,对二手房房龄由原来 20 年延长到 30 年。对因感染新冠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按揭类贷款,经认定可以延期还款。

 第五条

 税收缴纳扶持 (一)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纳税人,自2022年 4 月 1 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 7 月 1 日起到2022 年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 4 月 1 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 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微型企业 4 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 5、6 月份退还)。

 (三)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

 - 3 - 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 3 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 7800 元、9000 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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