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看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
近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相关部门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以及办学质量等8个指标进行重点评估,其中学生满意度是评估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这是教育部首次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评估。评估对象是依法审批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同时也评估“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
对于通知要求,“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须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所颁发的文凭证书须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宣传中的承诺相符。”以及通过评估“发现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对此,笔者是赞成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评估”,更应该是执法检查,即检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是否依法办学,是否合格。
但是,如若“合格评估”深入到学校的具体办学细节,诸如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师资队伍、培养质量,就难免让人担忧,这会成为本科教学评估的翻版,制造出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的游戏来。拿其中的一项要求来说,“对于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招生录取标准应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真不知道教育部门如何去调查国外的录取标准。再说,对于不少实施“宽进严出”的国外教育机构来说,招生录取标准其实是很低的,问题的关键是执不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有效教育监管≠统一招生或统一培养标准
在我国的教育管理中,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一直特别担忧,不了解学校的具体办学细节,不介入到学校办学之中,就难对办学质量实行有效的监控。而其中,最有效的监管方式,就是把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纳入统一招生;以及对这些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评估。
以民办教育为例,2001年之前,国内民办高校大多实行自主招生,自主确定招生计划、制订录取标准,一时之间,关于民办学校招生混乱、招生标准低的质疑铺天盖地。2001年之后,教育部门逐渐把民办高校纳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列在各地最后一批次录取,录取学生一定要达到高职高专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但如此,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也纳入统一的行政教学评估之中,而为了达到行政部门所制订的“评估指标”,各高校上演了一场突击战,有的地方甚至传出有蒸笼蒸“旧”新做的试卷,用麦子充草坪的荒谬造假丑闻。
再看香港地区在内地的招生,2003年,香港地区大学开始在内地招生,前两年,实行的都是自主招生,内地考生可以同时获得香港地区高校和内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港校和内地高校的竞争初显端倪,可好景不长,2005年,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列入内地第一批招生(2007年调整为提前批招生)。而在2007年,在2006年内地状元纷纷放弃北大清华投奔港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之后,教育部门决定,香港地区大学在内地实行自主招生,必须在内地高校提前批之前结束,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考生将很难再同时获得港校与内地高校的多张录取通知书。今年,香港地区高校再宣布,获得内地高校保送生资格的学生,不得再申请香港高校的自主招生。
而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部门的明确要求是,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须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层次的招生须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
将所有招生都纳入统一计划,集中招生,确保考生只能拿到一张录取通知书,从管理上说,确实有助于“规范”“有序”,保证“招生的质量”,但是,这也就意味着,学校的办学灵活性、自主性,大大减弱,同时,学校间的竞争也无从谈起,因为在学校竞争的最前端——招生之中,学校已经失去话语权。这种教育管理方式,不但妨碍落实《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同时,也是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无法提高的重要原因,学校失去个性与特色,走向“千校一面”。
对于受教育者来说,政府部门对学校进行这样的管理,则很大程度制约了选择权。本来,在我国传统高考之中,学校按批次、学生志愿、高考分数进行录取,每个学生只能获得一张大学录取通知书,学校间几乎没有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民办学校、香港地区高校、国外高校进行不纳人统一高考的招生,实行不同的招生标准,考生可以同时获得多所大学,包括内地多所大学、香港多所大学、国外多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并根据这些学校所录取的专业、提供的奖学金、学校的整体教育质量,进行自主选择,那么,这不但让学生减少升学焦虑,有利于基础教育改革,不再走应试教育之路,也促进高校在学生的选择面前,转变教育态度,提高教育质量。
在美国,评价一所学校办学质量的指标中,有新生选拔性与新生留校率两项。所谓新生选拔性,包括录取学生的高中学术能力水平测试成绩,以及申请者与录取者的比例;所谓新生留校率,是指新生求学一年之后选择留下来继续求学的比例。这两项指标,直接体现了招生过程中学生对学校的选择,以及大学培养过程中学生对学校的选择。学校为吸引学生选择学校、留住学生继续接受教育,必须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办好大学。可是,在我国内地高校,这两项指标根本无从谈起。大学人学时学生根本没有多少选择大学的权利,而进入大学之后没有自由转学制度,就只有“一个萝卜一個坑”,对大学、专业再不满,也只有一路走到黑。这也就造成学校办学质量再低、就业前景再差,也不愁招不到学生、不愁学生主动退学(退学之后不能转学到其他高校,要读书只有重新参加高考)。
发展教育,必须鼓励高校平等、自由竞争
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要开放,更要放开。即政府赋予高校办学自主权,营造高校公平竞争的环境,具体的办学事务,包括招生、专业设置、教学、研究,交给办学者、教育者。把民办教育招生纳入计划内统一招生,以及把部分港校纳入第一批(提前批)招生,限制考生可以同时获得港校和内地高校录取通知书,背离了高校的自主权要求,也限制了高校问的平等竞争。
客观上说,民办学校当初的招生存在一定混乱是事实,港校的自主招生也让内地名校“脸上无光”,但是,政府部门应该明白一个道理:竞争是让市场更有序、更规范的最有效途径。在市场竞争之中,不注重质量,混乱招生的学校,必然无法长久生存。政府部门将它们纳进统一招生,貌似规范,但却存在更严重的质量隐患。一些高校由于纳入统一招生,学历被国家承认,于是以此为“资本”,在完成招生之后,
不再关心这些学生的培养质量,其回报给学生的,就是一纸宣称“国家承认”但社会却并不承认的文凭。近年来,一些高校在招生中。已经出现严重的录取学生放弃录取不报到的现象,这种现象造成学生和学校的双重损失,学生只有参加来年高考,而学校的教育资源闲置,无法在当年继续录取学生。另外,一些学校的毕业生培养质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困境。在社会普遍认为大学生人数还不多的情况下,我国每年有超过百万,今年达到300万的大学毕业生,不能顺利就业,大学生培养质量低下,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如果若政府部门能采取有效方式,无论是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还是境外高校自主招生都不会发生混乱。各种类型、不同所有制结构的高等教育的市场竞争机制也可确定。
首先,要加强高等教育执法,即严格审查学校的办学资质,打击违法、违规办学。当初高校的招生混乱,与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了当地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加以纵容密切相关。只要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在受教育者的监督之下,违规招生、办学当不难治理。
其次,要加强教育信息服务。政府教育部门及时发布各类教育信息。以便受教育者选择教育,以及教育机构进行办学决策。在美国,联邦教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收集和发布学校和教育信息,2005年3月,美国联邦教育部就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题为《在中学后教育数据系统内建立学生综合档案的可行性》报告,建议建立全国性的大学生数据信息庫。报告指出,该数据库系统的建立将有利于采集更有用的有关学生毕业率、保持率、学费等方面的数据信息。与之对比,我国公众所能获知的教育信息,极为有限,而就是这有限的教育信息,其准确性也受到公众质疑,比如前不久教育部门公布的大学生就业率,这也导致粗制滥造的大学排行榜受到社会的欢迎,而一些不规范教育机构也得以生存。假使国家教育部门有一个汇聚详尽信息的平台,受教育者可以方便查询,没有资质的教育机构又怎么可能招摇撞骗呢?
放开教育,把教育权交还学校,让各类教育竞争推进高校的内部管理改革,增强高校的办学活力与竞争性。在笔者看来,让港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完全自主招生,让考生可以同时获得他们与内地高校的多张录取通知书,这样反而可以极大程度地刺激内地高校。反之,内地高校将由于没有外部竞争,而缺乏改革的动力,高等教育的改革就很难真正推动。